西安八级工伤赔偿案例(2012年最新)王科律师
西安八级工伤赔偿案例(2012年最新)王科律师
王科律师案例精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6层。电话13309254186;QQ: 865120459。
【案件概况】: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科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
鉴定结论作出后,张某与公司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因多次协商无果,王科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请求】:
一、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依法由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并足额补缴自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三、依法由被诉人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 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
四、依法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6000元(3000元/月*2个月)
五、由被诉人一次性支付以下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82916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本人工资3000元/月*11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70元(3156元/月*12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870元(3156元/月*12个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229元(3000元/月*15个月﹦45000元;其中扣除在停工留薪期间
5、出院后护理费:18947元(65元/天×332天(
6、后续治疗费:35000元
【仲裁庭认为】:
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应以申请人诉称的3000元为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出院后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请求,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本会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请求,合理合法,本会予以维护。
【仲裁裁决】: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50条、第8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0条、第24条、第28条之规定,依法缺席裁决如下:
1、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当日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当日向申请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3、被申请人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张某补办补缴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数额应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4、被申请人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8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229元、以上合计167969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现金2633元,实际应支付165336元。
5、驳回申请人张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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