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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王某、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8 浏览量:0

吴某诉王某、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吴某  住福州闽侯

被告:王某  住福州仓山

被告: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  住所地福州台江

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王某施工,并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720日,吴某与王某在福州仓山区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吴某租赁压浆机、脚手架等设备,合计每月租金为5000元;本月的租金下个月20号前付清,逾期无法支付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设备租赁合同》签订后,王某并未按约定足额缴纳租金。经过计算,截至2009717日为止,王某一共拖欠吴某租金60000元,利息7500元。

由于多次催讨租金无果,吴某遂于2009718日,向法院起诉王某和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设备租赁合同》,王某和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一起承担返还租赁设备、拖欠的租金及利息等责任。

 

审裁结果:

法院认定《设备租赁合同》的双方是吴某和王某,与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无关,遂判决:一、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租金60000元、利息7500元,并支付从2009718日起至归还租赁物之日止,按日以租金60000元按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三、被告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合同中所列的租赁物返还原告吴某,并从2009718日起至归还租赁物之日止每月按5000元计算使用费;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评论:

本案的事实部分比较清楚,双方没有太大争议。主要争议集中在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吴某方认为,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需要与王某一起付连带责任。为什么呢?吴某认为,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是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王某租赁的设备全部用于该公司的施工,该公司为实际受益方,存在不当得利,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关损失及违约责任,返还租赁物等责任。

我们认为,吴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按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成立前提之一就是要“没有合法根据”。而本案并非如此。本案中吴某和王某直接存在租赁合同。王某占有、使用租赁物都是基于吴某与王某的约定,因此,本案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吴某的相关损失及违约责任,返还租赁物等要求,都应当向王某主张。

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吴某要求福州H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时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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