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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无法上市交易,应如何进行继承?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6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何青峰于20147月诉称:何飞与刘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何青峰、何霖霖。何飞于2009412日去世,刘莉于2010223日去世。何飞购买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属军队经济适用房。另外,何霖霖虽与父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但何霖霖经济条件较差,父母的收入高于何霖霖,何霖霖并未尽太多赡养义务,父母由何青峰照料看护,父母的医疗费及丧葬费都由何青峰出资。何青峰就此与何霖霖多次协商继承分割事宜,何霖霖均不予配合。故请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由何青峰、何霖霖共同继承,各占50%的份额。

 

二、被告辩称

何霖霖辩称:不同意何青峰的诉讼请求。涉案X号房屋属于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亦无法办理过户,我们均不具有产权,产权归中央军委,无法进行继承。如果涉案房屋将来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同意就此与何青峰处理。

另外,何霖霖没有住房,自出生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的日常生活都是由何霖霖及爱人进行照顾护理,对父母赡养较多,而何青峰另有住房,经济条件也比何霖霖要好,就父母的丧葬费、医疗费,何青峰、何霖霖均有支付,综上,如果X号房屋可以进行继承分割,我主张继承70%的份额,并主张要房,同意给付对方30%的折价款。

 

三、审理查明

何飞与×供应管理处于2003922日签订《×小区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约定何飞购买位于X号房屋,实交房款63205元;后,由供应管理处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现由何霖霖居住使用,仍未办理房产证。

审理中,法院前往×部基建营房局进行核实,工作人员答复称:X号房屋属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但该房屋已被购买,具有私产的性质。类似房屋有些已办理房产证,但该房屋仍未办理。就涉案房屋,何飞去世后,其家人可以居住使用,其子女亦可以继承,但是否能进行权属确认不清楚,属法律问题。

庭审中,经法院与评估机构联系,评估机构表示军产房无法上市交易,无法通过评估确认市场价值。

何霖霖并表示军产房只能由部队按购买价考虑折旧后回收,故同意按照购买价4万元给付何青峰30%的折价款,就此,何青峰表示不认可何霖霖所述房屋价值4万元,同意按照房屋价值100万元给付对方50%的折价款,何霖霖亦不予同意。经询,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确认房屋价格。

 

四、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由何青峰与何霖霖共同继承,何青峰与何霖霖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案X号房屋购买于何飞与刘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何飞与刘莉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虽为军产房,但经调查核实,仍可进行继承。现何飞、刘莉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X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考虑到涉案房屋为军产房,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认价格,何青峰、何霖霖亦无法就涉案房屋的归属及价格协商一致,且涉案房屋现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只能继承。故仅能确定X号房屋的继承份额。

就何青峰、何霖霖各自的继承比例,何霖霖虽主张其继承70%,但居住情况无法完整反映赡养情况,对其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何霖霖未能充分举证,无法得到采信。综合全案证据,何青峰、何霖霖以各自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为宜。

提示:军产房属带有政策性、福利性质色彩的房屋,已由职工购买的军产房具有私产性质,但目前仍缺乏上市交易条件,故对继承造成一定困难。建议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基础上,各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专业房产律师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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