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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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广起诉称:北京市延庆县56号房屋是我以儿子程帆的名字购买的,我是该房屋的权利人,但是生效的判决认可该56号房屋是程帆与邓华意的共同财产,而且还不准我参加诉讼。诉讼请求:1、撤销原来的判决即我无权参加诉讼,以及房屋为程帆和邓华意共同财产的决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邓华意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程帆答辩称:原告杨广是延庆5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我与邓华意的财产,而且判决杨广不能参加诉讼是不正确的。程帆并且提供了证据证明了该事实。
被告邓华意答辩称:延庆56号房屋是我与程帆购买的,我们共同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共同办理了银行贷款,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且邓华意也提供了房屋的有关证明说明。
三、查明审理
除原被告陈述外,法院另查明,邓华意与程帆是夫妻,但是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双方名下仍有三处房产,需要处理,分别是朝阳区56号房屋、朝阳区57号房屋、延庆县58号房屋。双方离婚后,分别获得了56号和57号房屋,主要的争议房产就是延庆的58号房屋,程帆说该58号房屋为其父母所购买,邓华意说该房屋为其与程帆共同出资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延庆的房屋,邓华意与程帆之间经历了三次法院的审理,审理的结果都是判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程帆提供的房屋为杨广购买的证据不足。关于延庆县58号房屋的购买方式上面,是程帆的母亲杨广每月到银行向程帆的银行卡上面打钱,再由程帆向银行。
四、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杨广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关于本案,有以下几个争议的焦点。首先确定的是杨广是否具有对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具有起诉的权利。根据法律对本案的调查可以知道,杨广是程帆的母亲,在偿还延庆58号房屋的贷款中,杨母也曾向程帆的专用还款账户打钱,其作为债权人,有独立请求权,现在,杨广知道他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杨广具有对本案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生效判决提起撤销之诉。其次的争议焦点就是是否真正侵害了杨广的合法权益?由于该涉诉房屋的购买是以程帆进行购买,而且还是在程帆与邓华意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以,该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对该房屋向邓华意与程帆夫妻共同分割是正确的,没有侵害杨广的合法权益。杨广与程帆之间的关系就是债权的关系,不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