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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件央产房上市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振诉称:我与被告尹林经陈华强的介绍,决定购买尹林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28号房屋,三方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该房屋属于央产房,要办理审批手续,所以,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取得审批手续的时间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尹林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屋交易价格,否则拒绝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被告尹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故诉讼请求: 1、解除刘振与尹林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尹林返还原告定金及违约金分别为55000元、560000元;3、被告尹林赔偿原告中介费以及原告刘振为尹林代缴的物业费、供暖费共计78000元。4、诉讼费由尹林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尹林辩称:我没有违约,所以不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及中介费。中介公司在开始的时候说涉案的房屋,容易办理办理,但是实际的情况是,央产房不容易办理上市手续,过程很复杂,所以,我要求了延长办理的时间,我没有拒绝行合同,不存在违约。合同如果解除,中介应当将中介费退还给原告。

 

三、审理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法院令查明,关于央产房约定一项中规定了被告尹林应该按照时间的约定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但是实际的情况是尹林办理这个央产房手续的时候,难度较大。该房屋是尹林通过调换方式获得的,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被告尹林与原告刘振及中介公司关于延期办理一项没有达成一致。协商期间,被告尹林决定终止网签授权。

 

四、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刘振与被告尹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判决被告尹林给付原告刘振定金、违约金、物业费、保暖费、服务费共计468000元。

3、驳回原告刘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被告尹林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的问题。该案件的涉诉房屋为央产房,对于央产房出售必须办理《出售登记表》,但是被告尹林在办理该手续的时候,一直无法完成办理,且办理完毕的时间也不确定,作为被告对于该房屋进行过户钱的手续办理应该知悉和明了,但是被告却不清楚,不明确,根据合同的规定,就造成了违约的行为,所以,原告要求返还定金及已交纳的物业费、供暖费以及交付服务费,应给予支持。关于违约金一项,因为违约也并非是被告尹林故意造成的,所以,关于被告尹林应给付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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