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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件分割房产补偿款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阳辩称:我与被告孟林江是夫妻,后经民事调解自愿离婚,调解的内容包括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以及果园。房产主要有坐落于怀柔区的67号房屋,其中正方和东厢房均三间房屋,共六间房屋各自享有50%的份额,除此之外,双方的果园是以被告孟林江的名义办理的营业执照,现在需要拆迁,开发商给作价80000元。原告王阳要求被告孟林江关于这80000元进行平分,但是孟林江不同意。王阳诉讼请求:1、判决平均分割怀柔区67号房屋的两处房屋的拆迁款各自享有一半份额为503462元;2、营业执照的补偿款为200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孟林江辩称:关于补偿款一事,拆迁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关于营业执照也已经转给了孟宏。

 

三、审理查明

除原告陈述外,法院令查明,原被告是夫妻,孟宏为两个人的儿子,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的时候就经法院民事调解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进行了平均分割,分割的内容包括房屋及存款。其中涉及到的争议就是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该补偿款并没有发给孟林江和王阳。还有就是关于果园的补助费40000元。

 

四、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判决

1、关于怀柔区67号房屋两处房屋的补偿款原告王阳和被告孟林江各自分得503462元;

2、果园的补偿款各自分得20000元;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关于原告要求的对于怀柔区67号房屋中的两处房屋,共计6间房屋及院落的折价补偿款应该进行平均分割,因为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故同意平均分割。对于对以孟林江的名义签订的营业执照的果园,因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手续,所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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