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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8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强诉称:原告一处宅院位于河渔村,建有北正房7间、东厢房2间,共9间房。后原告为筹集资金,将涉案宅院出卖给被告,并签订购房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才得知被告并非河渔村村集体组织成员,无权享有本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故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故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郝莎辩称:被告在购买涉案房屋后即将户口迁入河渔村,被告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且原告现为城镇户口,不再是河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再享有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被告搬入涉案房屋后即将院内所有建筑全部拆除重新翻建,现共有北正房10间、倒座房9间、厨房1间、厕所及门道等。综前所述,购房合同生效且已履行完毕,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交付房屋。涉案宅院再建后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至今。被告并非河渔村农户户籍,实为城镇户口,户籍落入顺义区河渔村小区,且被告在该小区另有楼房。被告一家包括其妻和其子女均无河渔村农户户籍。原被告均同意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涉案房屋涉及的腾退以及补偿问题。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就买卖涉案宅院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由于被告一家在购买涉案房屋前、购买涉案房屋后均不是涉案房屋所在村的农民户口,被告一家都是该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自是无效。所以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当产生腾退房屋及补偿事宜,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均要求不本案中一并处理,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对此问题无需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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