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一起因买卖房屋合同引发的遗嘱中处分个人财产范围认定的问题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4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聂风诉称,199912月,被继承人姚亮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2000122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201163日,被继承人将房屋卖给姚一,并办理房屋过户,该房屋登记在姚一名下。后来姚二、姚三、姚四、诉至法院法院确定了姚一与被继承人的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2011919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留给原告继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按照遗嘱继承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灵通观16号房屋,由原告享有60%的房屋份额,四被告每人各享有房屋10%的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姚一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姚二、姚三、姚四辩称,原告所提遗嘱上的签字不真实。被继承人已将房屋出售给姚一,即使遗嘱是真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也不包括该房屋。原告称姚一的购房款中由其份额,所原告所称的话,原告根本没必要借款给姚一买房。姚一并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该案是遗嘱继承。被继承人于2014310日死亡,在20141119日本案起诉前,原告从未出示过遗嘱要求继承遗产,故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其放弃受遗赠。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四被告各继承该房屋的25%份额。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房屋是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起初卖行为直接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以及继承人的利益,故认定买卖合同无效。20141128日,并撤销了姚一的房屋登记。原告提交遗嘱及光盘,证明被继承人立有自书遗嘱,遗嘱记载,被继承人死后一切财产全部留给其外孙女聂风继承。姚二、姚三、姚四提交房款收据及被继承人本人书写的财产清单进行比对,拟证明遗嘱上的字迹不是被继承人本人所写。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是真实的。原告提交了被继承人本人书写材料,证明姚三未尽赡养义务。姚二、姚三、姚四向本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遗嘱中被继承人的字迹进行鉴定。后,姚二、姚三、姚四撤鉴定申请书,认可遗嘱上被继承人的签字,但不认定遗嘱内容为被继承人本人书写。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270万元。原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四被告每人10%份额的房屋折价款。姚二、姚三、姚四主张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归姚二、姚三、姚四所有,姚二、姚三、姚四给付姚一25%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四、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灵通观16号房屋归被告姚二、姚三、姚四所有。

2)、被告姚二、姚三、姚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姚一房屋折价款六十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提交的遗嘱上的签字是被继承人本人所签。三被告对该遗嘱的内容为继承人本人书写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光盘,来证明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该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该遗嘱的效力。遗嘱书写的时间是2011919日,而该房屋于201163日已登记至被告姚一名下,分析上述案情,得知被继承人所述的财产并不包括该房屋,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经法院判决以确定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该房屋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也是遗嘱处分之外的遗产范围。原告并未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行为属于遗赠协议,原告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嘱的表示。原告认可2011919日即得知遗嘱的内容,但2014310日被继承人死亡后未向四被告主张权利,故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受遗嘱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四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己方存在应予多分或他人应于少分的情形,故在本案中应当平均分配,由每人各继承房屋25%的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