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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在职工内部是否可以适用借名买房协议?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3 浏览量: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牛二诉称,原、被告为同一单位职工,被告在分到该房屋后,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搬入该房屋居住。原告在搬入房屋并迁入户口后,按约定出资买下房屋,并与被告签订协议,表明被告放弃该房屋产权并同意变更为原告名下。原告按约定要求被告进行过户,被告不予配合。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3号房产为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约定,将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3号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并协助执行房屋的产权过户;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力辩称,被告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借名买房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初,原告结婚没有房子,被告就将自己的房子借给原告居住,并没有放弃产权。房屋的产权证书只是原告代领,并不是发给原告的。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单位分配房屋给被告使用,每月扣除被告一定数额工资作为房租。原、被告协商被告将房子借给原告,原告每年底将房租返还给被告。2001年后,单位直接从原告工资里扣房租。2005年,单位将该房屋卖给被告。2005年,原告付清房款和维修基金,并取得单位开具的以被告为名的收据,收据中写明交款人为原告。200894日,被告取得房屋产权证。2013518日,被告通过补办取得新产权证。另查明, 20001213日,一份被告签字的协议写明,该房屋长期由原告一家居住,愿意放弃该住房,请单位考虑将该房屋转到牛二名下。2005128日,一份被告签字的协议写明,单位被告明下的房子永远不住。2005129日,一份被告签字的协议写明,双方通过协商,该房屋由牛二购买,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都归牛二所有。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3号房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借名买房合同是否属于有效的合同。借名买房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双方当事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约定,实际购买人借用符合购房条件的人的名义出资购买房屋,等到房屋符合相关转让规定的条件成就时,在将房屋过户转到实际购买人名下。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涉及购房资格的交易。借名购买的房屋仅是限制流通物,并非禁止流通物。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清楚的房屋转让协议。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原告,该房屋也是一直由原告占有居住,购房的相关票据及其所有权证书都是在原告处保存。基于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这借名买房的协议关系。现在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双方之间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方来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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