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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如何解决?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量: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王一男诉称,王克达与李念系夫妻,育有王一男、王二男、王三男、王四男、王五男(已去世)五子女。王克勤与王克达系兄弟关系。1985年、2010年,李念、王克达相继去世。我与被告两家共同居住在海淀区南李村3号房屋。2013年涉案房屋拆迁,被告擅自代表我们两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独吞补偿款,现我要求按份分割拆迁补偿款,诉讼费由其承担。

 

二、被告辩称

王三男辩称,涉案房屋中已被拆迁部分系我出资建盖,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最初系由王克勤赠与王克达。后王克达将涉案房屋卖给与王小孙(王克达之孙、王一男之子),现涉案房屋产权人系王小孙。王三男主张其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事先已经得到王小孙认可。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就其主张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本人享有涉案房屋的份额,并且根据被告针对涉案房屋拆迁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涉案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并不包括原告,被拆迁人也非原告,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都系基于涉案房屋或者涉案房屋宅基地面积而作出的补偿,并不存在基于人数补偿的项目。综前所述,根据根据证据归责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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