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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中,名义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实际购房人腾退房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李隆起诉称:原被告系堂兄弟。位于石景山区邓胜小区301号的房屋产权人为原告。该房屋原系原告之妻杨兰购买,后才过户到原告名下。自涉案房屋购买后,一直系由被告居住,现被告擅自出租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涉案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李币答辩称:涉案房屋系被告皆杨兰之名义,由被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购买手续中所有杨兰的签字均系被告所书。现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杨兰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反诉被告辩称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原告答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适用房名额系以杨兰名义申请,得到购房名额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房款,故向被告借款,被告同意借款,但是提出条件,由被告一家暂时居住涉案房屋已解决其子女上学问题。原告同意,双方就借款卖方达成一致。

 

 

四、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杨兰述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与本人皆未与被告建立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认可当时购买涉案房屋的房款系被告所垫付,但是本人已经全部偿还给被告。

 

 

五、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曾以杨兰名义就购买涉案房屋签订购房合同,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系由被告支付。根据被告提供的涉案房屋相关的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契税发票、专项维修资金收据、交房通知书、入住缴费通知、入住证、钥匙存放申请等相关手续原件显示,涉案房屋相关联的的验房入住手续、物业费缴纳、供暖费缴纳、《入住证》、《钥匙存放申请书》等系列文件都系被告办理缴纳。完成交房后,被告装修并入住至今。原告与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一份银行汇款凭证,显示第三人于涉案房屋完成购买后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汇款,该笔款项即房款及出借款。被告对该凭证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辩称该笔款项系其帮助第三人炒股的资金,并向本院提供了两份银行凭证,予以证明。

 

 

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七、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自认及提供的证明文件,可以认定涉案房屋购房款系由被告提供,涉案房屋从购买到交房入住期间的一切费用都是由被告提供,期间的一切手续都是由被告办理,被告持有与涉案房屋相关联的所有文件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发票、交房通知书、入住证、钥匙存放申请书等资料,被告自交房之日起即对涉案房屋装修并入住至今,且其对自己所主张的借名买房一事解释合同里,综前所述,法院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时资金紧张,向被告借款,首先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借据或借款合同,依照常理,购房款系并非一笔小数额借款,双方仅口头达成借款协议,不落成纸面文件,显与常理相悖。且若双方确存在借款关系,那么被告仅作为出借人又为何办理缴纳保管所有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手续费用资料?原告与第三人的主张显与常理相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借款法律关系成立,但不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明文件以支撑其主张,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据法院调查,涉案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双方借名买房一事并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情形,故该借名合同应认定有效。而被告基于借名买房合同,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腾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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