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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解答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量: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熙诉称,我与李林婚后购买了2套房屋,其中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号楼2单元34号。该房屋登记在李林一人名下。最近,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李林将房屋无偿赠与给李阳,并过户。李林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二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现诉至法院请求: 1、确认二被告2004年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确认2008326日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3、判令将该房屋登恢复登记至李林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林辩称,对于原告的诉称,被告不予认可,2004年的转让合同,原告是知情的并且无异议。该案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阳辩称,该案中不能一并处理两个合同效力问题,我与李林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支付房屋对价。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4年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该房屋以75000元出售,李阳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2008326日,二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阳以2300元将该房屋1%的份额卖给李林,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称其对此都不知情,二被告称原告对两次买卖是知情的,并且是拿着原告身份证去办理的权属变更登记,变更申请表是由原告的身份信息。

 

四、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二被告二○○四年七月三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二被告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昌平区1号楼2单元34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恢复至被告李林名下。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签订的两个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恶意串通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被告李林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的申请表中只有原告的身份信息没有其任何签字。被告李林只给原告看1994年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在卖房后所收房款的去向表示不清楚。原告称其对两次房屋买卖合同均不知情。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二被告签订的两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款并无任何证据来证明有实际得价款支付。被告李林的卖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房屋的两次买卖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二被告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并不是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虽然原告主张确认两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涉案房屋为同一标的,二被告对涉案标的进行了两次买卖,原告自同一案中请求确认两个合同无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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