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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缴纳各项税费,但是房屋被查封,该怎么办?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4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09年1月20日,我方经中介公司居间,与被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被告名下的房屋。签约当日,我方支付了定金30万元,因该房屋是被告按揭购买,故2009年1月22日,我方在被告的要求下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265万元(包括车位费15万元)。被告至2009年3月18日才办理完毕争议房屋的接押手续。2009年3月23日双方完成了网签合同。3月24日我方缴纳了相关的税费,同时得知争议房屋已于2009年3月19日被法院查封。我方于2011年6月20日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判决停止对该争议房屋的执行。现我方提出本次诉讼,请求确认涉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完成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价款差5万元没有给付,所以房屋不应过户至原告名下。这个车位是我方赠与原告的,不是买卖关系,我方并没有收车位的钱。因我方一直不在北京,房屋一直由原告在居住,查封时都是把查封令送到原告居住的房屋处,究竟有多少家查封房屋我方不清楚。

 

三、审理查明

滕华是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抵押于银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1月20日、1月21日,滕华与梁鹏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滕华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梁鹏,梁鹏在签订上述协议同时支付定金30万元,梁鹏于2009年1月21日自行交接部分房款120万元用于滕华的银行还款和自用,剩余150万元双方采取过户前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交接等内容。梁鹏于2009年1月20日向滕华支付了定金30万元;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2日陆续向滕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滕华亦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梁鹏全部购房款。

2009年3月,滕华提前还清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并于3月18日解除了上述房屋的抵押。

庭审中,梁鹏提交了中介公司所写说明一份,内容为:“梁鹏购买涉诉房屋房价由300万元改为280万元,佣金相应由9万元改为8.4万元,现已收5万元整,剩余3.4万元交税过户时付清。”

 

    四、法院判决

1、房屋归梁鹏所有;

2、驳回梁鹏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梁鹏与滕华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梁鹏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滕华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滕华亦在另案中对梁鹏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了网签、梁鹏亦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契税等各项费用,故涉诉房屋应属梁鹏所有。现梁鹏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现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故并非滕华协助即可办理过户手续,故梁鹏要求滕华协助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于法无据。

滕华称梁鹏尚有5万元购房款未付,综合本案查明事实及滕华委托代理人的说明,可以证明涉诉房屋在出售时连同车位共计金额为295万元,且滕华亦出具收条显示其已收取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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