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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主张婚前借女方名义买房,分手后女方拒过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利靳称:原告于2002710日与北京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X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99416元。原告在2002年购房时因资金紧张,向被告借款用于购买此房屋,对于向被告所借的购房款,原告已于2012年和2013年分两次全部偿还。在购房时,被告提出因在北京没住房,故想暂时借用上述房屋居住,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偿还的借款利息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住房费用相抵消。现被告已购房,但仍占有原告的×房屋。请求判令:1、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每月4500元,从2014326日起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映哲称:被告占有该房产合情合理合法,另被告目前并未实际使用诉争房屋,不存在支付房屋使用费的情况。一、该房屋是被告承担房款借用原告公积金贷款指标和名义而购买,没有借款的事实。原告分两次偿还的款项性质被告不予认可,是自己单方决定的转账行为。该房屋系被告出资购买的意思表示,应为被告所有。二、被告对该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

原被告双方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在2002年商谈结婚时需要购买住房,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所有费用由被告及家人共同出资支付。后,双方分手,原告也出国了,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在主张所有权,被告也多次要求原告履行产权变更手续,但原告不置可否。被告一直承担每月的还款责任,直到201112月该诉争房屋自交付使用、装修等费用5万多元,在长达十年之久的时间内,被告一直在主张所有权,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综上所述,请求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02年710日,原告张利靳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昌平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99416元。

涉案房屋于200391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利靳,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涉案房屋于2003年交付后由被告装修入住。涉案房屋已于2012116日还清贷款。

原告认可诉争房屋的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被告支付,但称系借款,且已还清。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因此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由其偿还,借原告名义购买房屋是因为被告尚未缴纳公积金,用原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为优惠,并称原告偿还的款项未经其同意,原告知道被告的账号,上述款项可以退还原告。

原告称提前还清的银行贷款由其支付。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利靳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张利靳虽系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但被告实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实际居住。

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原告已经偿还,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原告称借款时数额不确定,双方约定以借款的利息及月供与房屋使用费相抵,但原告还款的数额仍包含贷款部分且在被告支付首付款十年后才归还,因此原告的主张与常理相悖。现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归属均有争议。在此争议解决之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求,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提示:结婚前购房需明晰产权归属及性质,因分手产生的财产纠纷在法律上有彩礼、恋爱期间赠与等多重性质,如不明确难以认定,将面临财产损失。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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