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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房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4 浏览量: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大翔、李二翔、李三翔诉称:李彤彤与被告李红娟系夫妻关系,三原告是李彤彤与前妻的子女。李彤彤与前妻共同拥有的3号房屋因拆迁,获得补偿款80万元。前妻去世后,李彤彤购买39号、31号房屋,其中39号房屋系使用拆迁款购得。三原告为李彤彤支付医疗费1500元、丧葬费2万元。现起诉要求:139号、31号房屋由三原告继承;2、李彤彤的存款及孳息共47万元由三原告继承;3、判令李红娟名下财产中属于李彤彤的部分由原告继承;4、被告分摊医疗费及丧葬费;5、李彤彤留有名画一幅、太师椅一对、皮大衣一件、钢笔一支、名酒15瓶、翡翠手把件一个、古董收音机一台、折叠桌椅一套、梅花手表一支,应由被告返还。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红娟辩称:13号、3139号房屋均为我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拆迁款、房屋都是共同财产。2、李彤彤生前订立公证遗嘱,决定其在39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由我继承。3、我只同意对31房屋进行分割。4、存款中应先扣除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再进行分割。5、我同意分摊丧葬费及医疗费,但其他物品均不在我处。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李彤彤。

李彤彤立有公证遗嘱,明确表示39号房屋由被告继承。本院调查了李彤彤在北京银行的存款状况及李彤彤死亡时李红娟名下存款状况。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3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存有争议。经本院调查,三原告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总额与原告所述存在差异。本院委托北京中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31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39号房屋归被告李红娟所有,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31房屋归被告李红娟所有,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被告分别给付原告折价款。

3)被继承人在北京银行的存款及利息归被告所有;被告分别给付原告折价款。

4)被告在各个银行的存款及收益归被告所有;被告分别给付原告折价款。

5)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费、医疗费共计五千元。

6)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各负担七千元;由被告负担二万。评估费由原告各负担七百元,由被告负担二千百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39号房屋、31房屋系被继承人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其应当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原告未就其主张对前述两处房屋享有财产份额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排除被告所享有的份额。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故应当依法先由被告继承39号房屋。遗嘱未涉及的遗产部分,即31房屋及存款,即应依法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其自述、相关证据及法院的调查可知,被告所主张的其婚前个人财产已经被被告从银行账户中取出,所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为其死亡之时其与被告名下全部财产的二分之一,其中包括被告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自行支配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居住的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本案中被吿在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共同居住,故法院可以适当给被告多分的部分遗产。对于医疗费及丧葬费的支付事项,原被告双方均无任何异议,所以法院应当尊重原被告双方的选择,具体数额按照相关单据确定。三原告主张被继承人留有各种物件,由于其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三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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