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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承诺书》并不能免除中介对买受人购房资格的合理审查义务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7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凯称:王凯来京经商,欲在工作单位附近购置房产一套,因不清楚自身是否符合在京购房条件,特向房产公司进行咨询,房产公司向王凯作出可以购房的肯定性答复,并承诺如果王凯无法通过购房资格审核,退还全部中介费。20131220日,王凯与房产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王凯同意购买出卖人熊黛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房屋,但如果王凯无法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则合同自始无效,同日王凯向房产公司交付居间服务费56700元。合同签订后,王凯因未能通过北京市购房资格审核,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但是房产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推托,诉讼请求:判令房产公司返还中介费567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房产公司称:王凯所述事实与客观不符。根据王凯个人核实信息可以确认王凯属于非本市人,需缴纳税费,并非王凯不符合北京市的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家庭需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现在核验结果为王凯身份信息有误,房产公司认为王凯个人身份信息与户口本不一致并不属于没有购房资格,是因为王凯身份证为一代身份证,上面显示住址与户口本登记的住址不一致,并非王凯没有购房资格,依据住建委说明,王凯回原籍变更身份信息即可购买本市房屋,王凯所述事实和理由是捏造的,其目的是为了终止履约并收回房产公司应当收取的居间费用。同时,房产公司实际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为46200元,并非王凯所述的56700元。

 

三、审理查明

《居间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第二条居间代理费:因交易涉及房款分多次支付等复杂事宜或手续的办理,经各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的居间代理费为46200元,其中甲方承担0元,乙方承担46200元……”其后,王凯依约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居间代理费46200元,房产公司向王凯开具了收据。

另查一,房产公司向北京市住建委提交了王凯购房资格核验申请,根据20131220日房产公司查询的核验结果显示,结果为核验不通过,纳税反馈为身份信息有误。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反馈称:“通过查询王凯及其个人身份证号,系统没有显示王凯的任何纳税信息,此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当事人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纳税,导致纳税系统没有纳税信息,这种情况下,核验结果就会显示为身份信息有误,如果确属个体工商户的可以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房产公司提交了王凯签名的《购房承诺书》复印件,但未提交原件。王凯主张《购房承诺书》系复印件,不认可其真实性,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产公司要求在诸多材料上签名,王凯不清楚购房承诺书的内容,也不清楚是否签订过该购房承诺书,同时,即使购房承诺书是真实的,也不代表王凯承诺自己具有购房资格,另外,房产公司一直未告知王凯购房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原因,也从未通知王凯进行资格复核。

 

四、法院判决

1、被告房产公司向原告王凯返还居间服务费四万六千二百元;

2、驳回原告王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王凯、熊黛林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居间人房产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专业机构,应该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提供与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对买房人购房资质进行审查并告知买房人相关政策。现王凯提供了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购房资格核验,但并未通过购房资格审核,且纳税反馈显示为身份信息有误,在此情况下,房产公司有义务查询并告知王凯购房资格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并告知王凯应该采取的相应补救措施。房产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向北京市住建委及纳税管理部门积极查询王凯购房资格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并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王凯进行资格复核、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的义务。现王凯购房资格审核不通过,最终导致王凯和熊黛林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给王凯造成了损失,对此,房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产公司主张王凯签署了《购房承诺书》并确认自己具备购房资格,房产公司已完成居间服务,对此律师认为,购房承诺书的签订并不能证明王凯承诺其具备购房资格,亦不能免除房产公司对委托人购房资格的合理审查义务及相关告知、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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