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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件老经适房转让合同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2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郁瑾起诉称:李原野之父李建明系我同胞弟弟。2005年李郁瑾获得购买1号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李郁瑾与李原野、李建明口头约定“该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让与李原野、李建明,李原野、李建明可以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后李原野、李建明以李郁瑾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北京市建委于2007年颁发了房产证。20111227日,李郁瑾按照李建明的要求,配合其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李原野名下。李郁瑾请求:1、确认李郁瑾与李原野、李建明关于购买1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无效;2、李原野、李建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李原野、李建明答辩称:不同意李郁瑾的诉讼请求,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后期房产已经过户解决,请求驳回李郁瑾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李郁瑾与李建明系姐弟关系,李原野系李建明之子。2005年李郁瑾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与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李郁瑾以315456元的价格购买1号房屋。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由李原野、李建明支付。房屋交付后,李原野、李建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2006年1226日,诉争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2007213日,诉争房屋首次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李郁瑾,1号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1年1227日,李郁瑾与李原野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李原野名下,1性质为商品房。双方均认可签订该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

 

四、法院判决

驳回李郁瑾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认定,从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从开发商处购买诉争房屋时李原野、李建明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诉争房屋交付后由李原野、李建明进行装修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原始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手续原件由李原野、李建明持有,因此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借名买房关系。李郁瑾上主张双方之间是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的法律关系一节,应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411日以前签订,在该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后,双方已经通过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房屋过户至李原野名下,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故对李郁瑾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此类案件,由于相关政策复杂、多变,一直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中,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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