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评析一件经适房资格转让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2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胡闵起诉称:我原名叫吴闵,系吴安斐之子。我母亲与吴安斐于20035月离婚,我由母亲负责抚养。2005年北京市X区对×地区危旧房进行改造,因我与吴安斐均为符合拆迁安置条件,才获得安置房屋一套,即涉案房屋。200978日,吴安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X区危旧房改造安置合同》约定:安置人口为我与吴安斐,吴安斐自愿购买。由于拆迁安置,我已经丧失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对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现在我急需一个容身之所,但吴安斐将该房屋一直出租至今,一人持有全部租金收益。请求:1.位于北京市XX号房屋为我与吴安斐共同所有;2.我居住使用北京市XX号房屋中较小的一间卧室。


二、被告辩称

吴安斐辩称:涉案房屋与胡闵无关。我作为唯一合法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就地安置合同》及《购房合同》,并由我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胡闵并非《就地安置合同》及《购房合同》的买受人,因此,更不可能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涉案房屋来源于我母亲房屋的拆迁安置。在我离婚之后,我母亲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开发商给予我母亲两套安置房,我母亲将其中的涉案房屋给了我,并指定我作为唯一的权利人。我离婚后,胡闵判由其母抚养,但胡闵的户口一直挂在我母亲的房屋处,没有迁走。因此按照户口,胡闵只是作为一个安置人口,但胡闵并未在我母亲的房屋居住。安置细则规定一个户口有15平方米的平价优惠,每平方米1560元,即一个户口有3万元优惠。当时我就把3万元补偿款给了胡闵。而且我离婚时也给过他们母子房屋,母子二人均有自己的房屋。此前,胡闵曾提起过诉讼,主张居住涉案房屋,但法院均驳回了胡闵的诉讼请求。我与胡闵关系不睦,胡闵把自己的姓都改了,双方的父子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三、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书中确认,胡闵作为被安置人口之一,确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利。胡闵此前一直随其母生活,但其现已成年,其母亦再婚,为方便生活,其主张以居住使用的方式行使其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并无不妥。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位于北京市XX号房屋中的小卧室由胡闵居住使用,该房屋公用部分由双方共同使用;2、驳回胡闵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吴安斐提起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胡闵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为:本案同样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胡闵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不应予以支持。

二审查明:原拆迁房屋系吴安斐父母取得,吴安斐及胡闵的户籍均在该房屋内。20134月,胡闵诉至法院,要求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胡闵为被安置人口,其享有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但考虑到胡闵目前并非除涉案房屋外无地方居住;双方关系不睦且诉前发生过纠纷;胡闵与吴安斐一直未形成共居关系等情况,认为胡闵享有权利的方式不宜为居住使用权。综上,驳回了胡闵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胡闵称其名下商用房已转卖他人,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吴安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合同上的买受人与胡闵具有亲属关系,且胡闵未提供网签合同及契税凭证,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


四、法院判决

1、撤销北京市X区法院第XXXXX号民事判决;

2、驳回胡闵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系吴安斐与X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出资购买的,在此情况下,原判驳回胡闵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处理妥当。

对于胡闵要求居住该房屋小间卧室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就涉案房屋使用权问题已经进行过诉讼,胡闵的诉讼请求已经被生效判决驳回,在没有新的事实及理由的情况下,胡闵再次就房屋居住使用问题提起诉讼,缺乏依据,故法院就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再予以处理。

从案件实体情况看,被拆迁房屋原属于胡闵的祖父母,房屋于2009年被拆迁,而胡闵早在2003年已因父母离婚被判决由其母亲抚养,其在房屋被拆迁前没有与其祖父母或其父吴安斐形成共居关系。现房屋被拆迁,吴安斐基于胡闵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未迁出这一事实,享受了国家优惠政策购买房屋,胡闵亦基于此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益,但其权益不宜体现为居住使用权,故胡闵之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此类案件,由于相关政策复杂、多变,一直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中,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