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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后的违约责任赔偿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6日,郭姿妍以25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并支付了全款。2011年12月19日,庄云燕与A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庄云燕购买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900万元。当日,庄云燕向A公司交纳购房意向金5万元。
  2011年12月25日,经A公司居间,郭姿妍与庄云燕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庄云燕以900万元的价格购买郭姿妍的一套房屋;郭姿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庄云燕有权退房,并按庄云燕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同日,郭姿妍、庄云燕、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办理完抵押担保手续后的3日内庄云燕支付郭姿妍房款600万元,标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剩余房款300万元整庄云燕以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给郭姿妍。
  2012年2月19日,郭姿妍向庄云燕发出告知函,称因郭姿妍现在只能提供正式购房发票,不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提供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且庄云燕未向郭姿妍支付购房定金,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生效;为不影响庄云燕再次购房,请庄云燕于2012年2月23日前与郭姿妍办理合同无效的相关手续,如到期后不与郭姿妍联系,双方所签全部合同资料自行无效。       
  2012年4月25日,郭姿妍将涉诉房屋以8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坤峰。
  2012年7月6日,庄云燕将郭姿妍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庄云燕撤诉。2013年1月,庄云燕将郭姿妍诉至本院,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郭姿妍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其与庄云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庄云燕支付违约金120万元。刘坤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郭姿妍与刘坤峰上诉。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郭姿妍与庄云燕、刘坤峰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确认优先履行郭姿妍与刘坤峰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支持庄云燕主张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诉请,庄云燕因郭姿妍一房二卖造成的损失,可依法另行追偿。同时该判决认定,因依约庄云燕支付购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不支持郭姿妍以庄云燕未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现郭姿妍已将房屋过户至刘坤峰名下。
  庄云燕认为,由于郭姿妍一房二卖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姿妍赔偿庄云燕损失40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郭姿妍负担。
  二、法院判决
  郭姿妍辩称,其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过错,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虽上述终审民事判决书中,未确认郭姿妍与庄云燕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也未确定郭姿妍存在一房二卖的过错和违约行为。
审理中,双方均同意解除该合同。法院向咨询公司询价,结果为涉诉房屋2012年7月的价格为每平米4万元,2013年10月底的价格约为每平方米6.8万元,2014年3月下旬的价格约为每平米7万-7.1万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郭姿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庄云燕人民币800000元。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郭姿妍与庄云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了刘坤峰,导致郭姿妍与庄云燕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现庄云燕与郭姿妍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存在异议。庄云燕因郭姿妍一房二卖造成的损失,郭姿妍应当赔偿。赔偿数额本院结合房屋价格增长情况、庄云燕的履约情况、郭姿妍与刘坤峰合同约定的房价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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