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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卖不成功中介费如何处理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3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2日,作为出卖人的史东与买受人姜海洋在A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就出卖涉诉房屋达成协议,约定史东将涉诉房屋以130万元的价格卖给姜海洋。
2013年1月23日,史东、姜海洋与A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经过史东和姜海洋的共同委托A公司作为居间方为涉诉房屋办理房产权证过户。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姜海洋领取新房产证,史东取得全部售房款之日止。居间服务费为20000元,并由A公司盖章,史东与姜海洋均未签字。
  2013年2月1日,史东与姜海洋的妻子庄云燕就涉诉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随后便撤消了该手续。2013年2月4日,史东与案外人顾本勤办理了房屋的网签手续。后又撤销该网签手续。
  姜海洋认为在居间服务中,A公司收取了姜海洋5万元手续费,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合,故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A公司返还姜海洋交纳的居间服务费5万元;2、A公司赔偿姜海洋经济损失2万元。
  二、法院判决
  庭审中,姜海洋提交了A公司员工在2013年1月27日、28日出具的收条,予以证明A公司收取5万元中介费的主张。
  姜海洋主张A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史东与庄云燕的网签注销,并办理了史东与顾本勤的网签。后经要求A公司才将史东与顾本勤的网签注销,但自己因此向A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服务费(即2013年2月3日的收据),并向顾本勤支付了2万元的违约金。
  A公司表示因姜海洋并非实际购买房屋,而是要将房屋转卖,故撤销史东与庄云燕的网签是经过姜海洋同意的。后该房屋的买主为顾本勤夫妇。过户当天,顾本勤夫妇发现姜海洋倒卖房屋赚钱的事实后,就不愿再购买该房,姜海洋因此支付给顾本勤2万元违约金。史东表示姜海洋要将房屋转卖,从中赚取差价。撤销史东与庄云燕的网签是本案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史东、姜海洋、顾本勤夫妇去过户的当天,史东与顾本勤夫妇发现姜海洋倒卖房屋的事实,均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故三方协商一致撤销了史东与顾本勤的网签。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姜海洋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1、关于姜海洋向A公司交纳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史东与姜海洋约定的房屋交易总价及中介公司一般的收费标准,姜海洋购买房屋的居间服务费应为3万余元,同时结合A公司收费后开具的正式收据,认定姜海洋根据居间合同在2013年1月向A公司交纳了2万元的居间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3年2月为撤销史东与顾本勤的网签,姜海洋再次向A公司交纳了1万元的居间费。因此,A公司共计向姜海洋收取了3万元的居间费。姜海洋主张其已交纳5万元服务费的主张,不合常理。
  2、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姜海洋已交纳的3万元居间费。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姜海洋与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本意并非实际购买房屋,而是将房屋转卖第三人。现房屋虽未实际过户到姜海洋名下,但考虑到房屋现已经过姜海洋成功转卖,姜海洋签订合同的目的已全部实现,故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2万元的居间费,现其要求返还上述费用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对于1万元服务费,该笔费用是姜海洋为撤销网签而交纳的费用,是姜海洋与A公司合意的结果,且双方约定如未能撤销网签,已交纳1万元服务费应予退还,现网签已实际撤销,故姜海洋要求返还上述款项,依据不足。
  3、A公司是否应当就姜海洋支付给顾本勤2万元的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因姜海洋系转卖房屋,故其关于对A公司撤销史东与庄云燕的网签、办理史东与顾本勤网签不知情的主张,法院是无法予以采信的。考虑到史东与顾本勤最终未能交易成功系因姜海洋转卖房屋,并非A公司违约导致,故姜海洋应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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