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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自书遗嘱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4 浏览量:0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陈伟英诉称:被继承人黄兴在2012814日死亡,我和黄兴系再婚夫妻,双方没有子女。王继权和黄兴曾系夫妻关系,在199929日通过丰台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没有子女。黄兴生前有北京市203号房屋一套,黄兴在2012518日立下遗嘱指定由我继承。在我办理继承公证时王继权提出异议,理由是她和黄兴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由其居住,并且一直居住至今。我认为203号房屋为黄兴的合法财产,而我是黄兴的合法妻子,不论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我的继承权都应该收到法律保护。王继权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继承权,我要求依照遗嘱继承,即203号房屋由我继承。

 

追加原告黄粱诉称:我的父亲是黄兴,母亲是张小红,两人在我小时候就经判决离婚了,房子登记在了黄兴名下,应该以登记为准,是合法财产。遗嘱不是代书遗嘱,黄兴当时很瘦,神智是否清楚,不能确定,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存疑。依照法定继承,我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我要求依照法定继承分割203号房屋。

 

二、被告辩称:

王继权辩称:本案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黄兴有一个亲生儿子,依照继承案件审理特点,遗产一并处理,其继承人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203号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陈伟英的继承范围。陈伟英要求依照遗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我和黄兴原本是夫妻,均为某工厂的员工。1993年单位将诉争房屋分配给黄兴居住,承租人是黄兴。1995年单位落实政策,我们两人在1229日依照标准价共同出资2.2万元购买了该房屋,当时房产证没有及时发放。1998年,黄兴和我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同年33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在协议中第三条约定:203号房屋归我所有,今后办理相关住房购置手续,男方应当予以全力协助,离婚后男方搬到5号房屋居住。后我两人因其他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没有办理离婚登记。

1999年黄兴向法院起诉离婚,当年221日我们调解离婚,同意诉争房屋归我所有。1999429日,诉争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并交付给我。20001026日,我又出资3295元,将诉争房屋全部产权购买。后惊我多次要求,因黄兴不配合,因此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由黄兴名下变更为我。我认为我在黄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203号房屋,黄兴承诺203号房屋归我,并且两人在1999年曾协议离婚,房屋经双方合意已经进行分割,这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人离婚之后,我出资购买了全部产权,同时我的户口也在房屋内,我没有其他住房,并且购房原始手续及相应文件均由我掌握,黄兴也没有提出异议。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我。陈伟英提供的遗嘱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是无效遗嘱,黄兴所立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所以遗嘱无效。我要求诉争房屋归我所有。

 

三、法院查明:

黄兴和张小红在19734月结婚,生有一子黄粱。1977315日,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19793月,黄兴和王继权再婚,没有生育子女。199929日,双方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确认203号房屋由王继权居住。

经法院查明,黄兴、王继权均认可两人离婚时对203号房屋尽享有使用权。2009815,陈伟英和黄兴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203号房屋系公租房,承租人为黄兴。199615日,黄兴缴纳购房款2.2万元,以标准价购买了该房屋。200010月,黄兴补交了购房款1.1万元,变更为以成本价购买上述房屋。203号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黄兴,登记日期为1999429日。黄兴购买诉争房屋时,使用了他的33年工龄,使用了王继权26年工龄。现该房屋由王继权居住使用。

2012518日,黄兴立下了自书遗嘱,载明:“本人六十八岁,身体情况欠佳,特立遗嘱如下:我在北京市203号两居室一套;本人百年后该套住房的一切权利均由我妻子陈伟英继承,和其他人无关。立遗嘱人黄兴,见证人:李鹏友、李朋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鹏友和李朋乐均作为证人到庭陈述,表示黄兴在家中亲自书写了该遗嘱,当时两人均在场,并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字确认,并且黄兴在立遗嘱时意识清楚。2012814日,黄兴死亡。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某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房屋价值为139万元,评估费收取了5990元,由王继权交纳。陈伟英、黄粱和王继权均同意依照上述价值分割房屋。

 

四、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203号房屋归王继权所有,陈伟英及追加原告黄粱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王继权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王继权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陈伟英房屋折价款40万元。

三、驳回陈伟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追加原告黄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伟英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房屋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屋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黄兴、王继权离婚时,两人仅对203号房屋享有使用权,且离婚调解书中确认的也是诉争房屋由王继权居住,因此在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后,203号房屋应归黄兴和王继权共同所有。

因两人离婚时该房屋归王继权居住,并且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时也是用了王继权的工龄,在分割房屋所有权时王继权应当多分,黄兴应当少分。陈伟英以203号房屋的所有权系黄兴和王继权离婚后取得为由,要求依照遗嘱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而王继权主张203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提主张,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

黄兴死亡后,203号房屋中所占的份额为其遗产。继承开始后,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陈伟英提供的黄兴的自书遗嘱,系黄兴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合法有效。因王继权对诉争房屋享有的份额较大,且该房屋现由其居住使用,因此203号房屋应当以归王继权所有为宜。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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