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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房屋案例:离婚后共同居住要求腾退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8 浏览量:0

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吴丹红起诉称:1996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726日,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搬离原告家中,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北京市某区22号房屋。

被告胡丽静答辩称:原告所言不实。2004年本人退休后,原告跟我借十万元,一直没有归还。离婚时,我的单位分配房屋已由双方分割,但原告单位分配的房屋没有分割,这不公平。原告购买单位房屋,向我借款七万六千元,至今尚未归还。原告父亲和他老家房屋都已经出卖,这笔钱也没有分割。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吴丹红与胡丽静原本是夫妻关系,于1996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2014726日,法院判决离婚。

位于北京市某区22号房屋是吴丹红承租单位的公房。吴丹红表示,他婚前原承租公房拆迁,1996年经拆迁,被安置人回迁房是22号房屋,双方婚后承租。现吴丹红居住于22号房屋的一间,胡丽静居住于22号房屋小卧室。


三、判决如下:

胡丽静将北京市某区22号房屋腾退并交付吴丹红。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22号房屋是吴丹红婚前财产权益的转化,吴丹红对22号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现双方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已经丧失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吴丹红有权要求胡丽静房屋腾退交还,所以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胡丽静所述22号房屋离婚时没有分割一节,假如是被告胡丽静主张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认为22号房屋属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按照这个规定,她可以离婚后主张经济赔偿,但胡丽静并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对于胡丽静所述借款未偿还、其他财产未分割的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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