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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案例:公公起诉离异儿子儿媳腾退房屋返还房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2 浏览量:0

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李泉山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李泉山与胡丽是夫妻关系,李蛋蛋为李泉山与胡丽之子,王丽原来是李蛋蛋的妻子。李泉山是3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李蛋蛋与王丽婚后一直居住于3号房屋内。201469日,经北京市某区法院裁判文书确认,李蛋蛋与王丽调解离婚。调解书生效后,李蛋蛋与王丽仍然居住于3号房屋内,拒绝腾退。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李蛋蛋、王丽将3号房屋腾退返还给李泉山;2、诉讼费由李蛋蛋和王丽承担。

李蛋蛋辩称,同意腾退3号房屋。

王丽辩称:不同意李泉山的诉讼请求;3号房屋虽然登记在原告李泉山名下,但是该房屋是家庭拆迁所得,王丽作为被安置人有居住权;本案应等待另外一个案件结果,再处理腾退事宜,被告另行向法院主张分家问题。


二、一审法院认为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泉山作为房屋所有人,其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人李泉山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李蛋蛋、王丽腾退该房屋,于法有据;李蛋蛋同意腾退房屋;对王丽以有居住权为由抗辩,原因是该房屋牵扯拆迁安置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解决。王丽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李蛋蛋、王丽将3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李泉山。


三、上诉诉求

判决后,王丽不服,上诉至本院称:被拆迁院落盖房时王丽有出资出力,拆迁安置时王丽是实际居住人之一,依法享有对拆迁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利,且李蛋蛋获得的3号房屋居住权利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离婚诉讼中没有分割3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李泉山、李蛋蛋同意原判。


四、二审法院查明

李泉山与胡丽是夫妻关系,二人生有李蛋蛋,李欢欢,及李瓜瓜子女三人,李蛋蛋与王丽于200142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与李泉山、胡丽共同居住生活于原北京市某区。李泉山、胡丽、李蛋蛋、李欢欢、李瓜瓜户口一直在被拆迁院落,户口薄记载王丽户口于2002917日自河北省迁至北京市。2002930日李蛋蛋和王丽生有一子李小飞。

2014年69日,李蛋蛋与王丽经北京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写明5号房屋归王丽所有,其余贷款由王丽偿还,李蛋蛋配合王丽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婚生子李小飞由王丽自行抚养。

2004年74号房屋登记在李泉山名下,李蛋蛋与王丽及李小飞居住于此。双方均确认,3号房屋在李泉山的名下。


五、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本案诉争的3号房屋现登记在李泉山名下,李泉山系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李泉山依据自己的合法物权,要求李蛋蛋和王丽腾退3号房屋,于法有据。王丽主张李蛋蛋获得3号房屋居住权,自己基于夫妻关系也享有相应权利,但其与李蛋蛋婚姻关系现已结束,所以王丽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王丽与李蛋蛋经法院调解离婚,依据调解协议王丽他处另有住处,如果仍然居住于前夫之父所有的房屋中确有不便,王丽主张自己在被拆迁院落内房屋修建时有出资出力,应获得相应拆迁安置利益,。现李蛋蛋同意腾退房屋,所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李蛋蛋与王丽腾退3号房屋并无不当。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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