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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自书遗嘱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7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张程、张宝强在法院起诉称:张伟顺和王文丽共同生育了张建国、张三、张程、张宝强.。后张伟顺和王俐颖结婚,张程等子女和王俐颖形成了继子女关系。2015411日,张伟顺死亡。2015928日,王俐颖死亡。张伟顺死前由房屋一套,该房屋在某村拆迁过程中被拆除,目前回购了一套拆迁安置房101号房屋和另一套房屋102号房屋。2015111日,张伟顺书写遗嘱,写明上述房屋和现金17万由王俐颖所有,待王俐颖死后四名子女平均分配。张伟顺、王俐颖在世时支付了相应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两人遗留四万元。现在我们姐妹四人因继承问题协商未果,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01号房屋归张程继承,张程给付张宝强、张建国、张三折价款各3.6万元;102号房屋归张宝强继承,张宝强给付张程、张建国、张三房屋折价款各3.7万元。存款四万元四人平均分配。

 

二、被告辩称:

张建国、张三在法院辩称:首先,认可原告继承人身份,但张伟顺先于王俐颖死亡,张伟顺遗嘱写明财产归王俐颖所有。而王俐颖没有订立遗嘱,因此应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其次,张程、张宝强要求平均分配遗产和法律相悖,因张建国、张三照顾赡养张伟顺、王俐颖较多,因此张建国、张三应当多分遗产。再次,张伟顺所有的被拆迁房屋实际是由张建国、张三进行翻建和维修,因此在继承相应财产的时候应当多分。张程、张宝强不具备本村村民身份,本案争议房屋具备相应身份属性。最后,张伟顺、王俐颖所留存款在张建国手中保管,但该款项应当作为办理张伟顺、王俐颖的祭日使用,不能分割,因此,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张伟顺和王文丽有张建国、张三、张程、张宝强四名子女,王文丽去世后,张伟顺和王俐颖结婚。王俐颖和张建国等人形成了继子女关系。2015411日,张伟顺去世。2015928日,王俐颖去世,王俐颖生前患有老年痴呆。

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的8号房屋系张伟顺的祖产。2013111日,张伟顺和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拆迁8号院的补偿款共计46万元,该院内的拆迁安置人口为张伟顺、王俐颖.当日,张伟顺和该公司签订了定向安置房认购单,该认购单约定张伟顺购买101号房屋,购买价格14万;同时购买102号房屋,购买价格14.8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房屋现价为4000元每平米。

2015111日,张伟顺书写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张伟顺自有楼房两个门,死后是王俐颖的财产,王俐颖死之后四个子女平分,钱也一样。原被告均认可书写遗嘱为张伟顺的字体。

庭审中,双方就8号院的翻建情况存有争议,张程、张宝强表示8号院落的翻建工作均系张伟顺负责,子女没有出资。张建国和张三表示,8号院落的翻建工作系张建国、张三出资完成。为此,张建国、张三提供证人张伟顺、蔡6和蔡7的证言,以此来证实8号院落翻建维护的情况,但证人均出庭接受质询,张程、张宝强对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张建国、张三表示张伟顺、王俐颖生前在外租房居住,租房时间6年之久,每月房租120元,上述房租均系张建国、张三支付。张程、张宝强对此予以认可。

经法院向该村村委会调查,该村委会表示8号院落为张伟顺、王俐颖财产;涉诉楼房系合法建设房屋,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张伟顺、王俐颖享有该村发放的补助款约20.9万元。但该款项没有发放。村委会根据张伟顺、王俐颖子女人数平均分配。庭审中张程、张宝强要求将该款项在案件中一并处理。

经法院向某公司查实,该公司表示涉诉房屋为合法建房,办理产权证和是否具备该村户籍没有关联。

同时法院查明张伟顺、王俐颖有现金四万元遗留,并且在张建国手中保管。

 

审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101号房屋归张程、张宝强各占50%份额;

二、102好烦呐购物由张建国、张三各占50%份额;

三、张建国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张程、张宝强、张三应当集成的存款各1万元;

四、北京市某村尚未发放的补助款20万元,由张程、张宝强、张建国、张三各享有四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建国、张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案件点评: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张伟顺所书写的遗嘱真实性,因此张伟顺去世之后,其遗产应当由王俐颖继承。因王俐颖生前患有老年痴呆症,结合张伟顺订立遗嘱内容可以得知,张伟顺将王俐颖去世之后的遗产分配一并予以说明,因此应当认定张伟顺生前所订立遗嘱应当视为张伟顺、王俐颖共同遗愿。在王俐颖对遗产处理没有新的意思表示时,应当依照张伟顺生前所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予以分配。

8号院落经村委会证实为张伟顺、王俐颖所有,结合张伟顺和某公司就该院落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拆迁安置人为王俐颖、张伟顺,法院由此认定8号宅院为王俐颖、张伟顺所有。综上所述,硬挨院落拆迁而取得的相应财产应当认定为两人的遗产处理。

对于遗产分配问题,张建国、张三辩称对8号宅院出资出力较多,且对张伟顺、王俐颖照顾较多,因此应当在分配遗产是多分遗产,但张伟顺所订立遗嘱表明其希望子女平均分配遗产,结合张建国、张三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能证实张建国、张三对8号宅院出资出力较多,因此法院对此辩解没有采纳。原被告双方均希望取得两处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对此依法进行分割。

张建国、张三所称被继承人的存款作为办理祭日所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而对于村委会发放给张伟顺、王文丽的补助款,因张程、张宝强要求在本案件中一并处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应当将款项作为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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