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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5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原告诉称 原告杜天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21223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2010年至2012年起诉原告离婚时,隐匿其在2008518日购买的位于空中花园小区房产一套,被告在201376日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其多年的密友飞小玉,飞小玉明知该房产是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凤飞云在此长期居住,二人存在的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原告杜天利益,是合同法中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情形。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违法处分与原告共有的房产,应予纠正。诉讼请求:判决201376日凤飞云与飞小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腾空并返还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凤飞云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本案中房屋虽然登记在我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我父亲孙士提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此是明知的,而且在离婚时也没有提出分割。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飞小玉述称:我购买房屋时,原告与凤飞云离婚半年多了,房产证上只有凤飞云一个人名字,我不认为是共同财产。另外,房子是孙士提卖给我的,房款也给的孙士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天的起诉。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告杜天以凤飞云违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凤飞云主张该房屋系其父孙士提借名买房,房屋所有权人系孙士提。第三人飞小玉亦述称房屋系向孙士提购买,房款也给的孙士提。故判断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首先应当对房屋在出售给飞小玉前的所有权进行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鉴于该房产的所有权问题涉及案外人,且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故本案不宜对此进行处理,争议双方应先对该房产在出售给飞小玉前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后,再行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所以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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