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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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分割共有房屋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3 浏览量:0
本案件是一起分割共有房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件介绍:
刘天晨和彭海于1999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2006年3月,刘天晨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彭海离婚。2006年3月28日,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除婚后购买的诉争房屋之外在北京没有其他住房,为了解决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作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涉诉房屋应当由双方共同共有、共同使用为宜,因此法院判决:一、准许刘天晨和彭海离婚;二、涉诉房屋由彭海和刘天晨共同共有,其中较小的一间由彭海居住使用,较大的一间有刘天晨居住使用,屋内其他设备设施由两人共同使用,该房屋所发生费用由刘天晨、彭海品均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2年4月,刘天晨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诉房屋享有50%的份额,2012年5月24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认为刘天晨及彭海之间的离婚诉讼所作出的判决书已经确认诉争房屋为共同共有,现就诉争房屋的分割问题,两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诉争房屋已经被确认为双方共同共有的前提下,刘天晨起诉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享有50%的份额,缺乏依据,因此驳回了刘天晨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天晨不服判决结果,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24日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17日,刘天晨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由其取得诉争房屋,由刘天晨支付给彭海相应的对价款,抑或由彭海取得房屋,并支付给其相应的折价款。
庭审过程:
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彭海主张离婚判决书系误判,但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诉。
本案庭审中,经刘天晨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市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对该房屋的估价为319万元,鉴定费用由刘天晨支付。
庭审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在2015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诉争房屋归彭海所有。
二、彭海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刘天晨房屋折价款159.8万元。
一审判决后,彭海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在2016年3月8日做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具体到本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认可协议或者约定表明不得分割诉争房屋,因此刘天晨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结合诉争房屋现实际由彭海居住使用的客观事实,且彭海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其他住房,同时刘天晨表示若房屋归彭海居住使用的话,自己的住房问题可以自行解决,因此诉争房屋以归彭海所有为宜,彭海应当依照评估价格给付刘天晨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关于刘天晨、彭海所占有房屋份额的问题,因本案生效的判决已经确定了诉争房屋为刘天晨、彭海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刘天晨、彭海均认可双方之间不存在对于夫妻次铲的相关约定,因此法院认定刘天晨、彭海对诉争房屋各占有50%的份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折价款,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