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办理过的一起返还房屋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2 浏览量:0

 

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返还房屋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件介绍:

本案件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诉争房屋系张子东从其单位购买的房改房。1999127日,张子东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张子东一直没有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而是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其子李忠奎管理。

1999416日,甲方李忠奎、乙方张茜、北京市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约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诉争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甲方保证该房屋为私产,有正规房产证,没有任何有关产权的纠纷,房产证最迟于2000年春节前办理完毕。双方协商一致,价格为12万元整,其他相关税费依照国家相应规定缴纳,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协议签订之后,乙方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整。甲方将房产交付给乙方,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一方一次性将余款4万元交付甲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在未达成协议新条款之前一切依照本协议执行。

协议签订之后,李忠奎将诉争房屋及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给了张茜,张茜陆续向李忠奎支付了购房款。

2013年张子东补办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15519日,张子东将张茜、李涛起诉至法院,要求张茜、李涛返还诉争房屋,并诉求法院判令两人支付自20138月至20144月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供暖费共计5万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张茜表示其自接收诉争房屋之后,自1999年起便一直实际居住并使用诉争房屋。期间,张茜自2013年起将诉争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李涛,允许李涛出差到北京的时候临时借住使用,张茜同时也持有诉争房屋的钥匙。李涛对此予以认可。

法院在庭审中有查明,2014522日,张茜曾经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张子东、李忠奎,第三人某单位至法院,要求张子东、李忠奎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茜名下。张子东在该案件中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李忠奎和张茜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单位表示1999年协议书系李忠奎和张茜签订,张茜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某单位无关,李忠奎亦认可系其在1998年年底将诉争房屋交付给了张茜,并受到了购房款11万元。张子东则表示当时其并不在诉争房屋中居住,并不知道李忠奎将房屋出售一事。

法院后于20151124日做出(2014)房民初字0931号民事判决,其中认为张茜和李忠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因张子东作为诉争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因此该协议履行不能,因此驳回了张茜的诉讼请求以及张子东的反诉请求。张茜不服该判决已经向二审法院上诉,目前在本案件审理进行时,此判决还未生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子东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子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在此期间,张子东在2015年提起的上诉,张子东自行撤诉,目前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张茜和李忠奎及某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遂驳回了张子东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在上诉至二审法院之后,法院结合相应的客观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做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在本案件中,张子东系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但其是否可以要求张茜、李涛返还房屋,应当考察张茜、李涛占有诉争房屋的行为是否系无权占有。

依照本案件的相关事实,张茜系基于和李忠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之后,由李忠奎交付才占有诉争房屋。而李忠奎既系张子东的儿子,也系张子东授权的房屋管理人。因此,在张茜和李忠奎的房屋买卖协议没有被合法否定的情况下,张茜对诉争房屋的占有并不是无权占有,而李涛对诉争房屋的占有使用也是经过张茜同意的,因此也无法认定为无权占有。

同时依照法院的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张茜和李忠奎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系有效协议,张子东虽然是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没有成就,因此其要求张茜、李涛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