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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起房改房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黄菊华和黄瑟迋系姐妹关系,两人父母周4、王生前由有关单位分配了一套承租的公房。1988年周4去世,1993528日和612日,黄菊华以交款人身份为黄瑟迋缴纳了购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因王无业,王和黄瑟迋协商后由黄瑟迋使用其本人工龄购买诉争房屋。1996614日,黄菊华的丈夫倪古拉受王委托,持黄瑟迋的工龄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栏签下了黄瑟迋的姓名,事后倪古拉向王汇报了相关事宜。1997328日,房管部门向黄瑟迋下发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诉争房屋由王、黄菊华母女居住,2006年王去世。黄菊华从2011年起将诉争房屋出租。

黄菊华名下另有住房一套,2012年黄菊华将该房屋出售。黄瑟迋得知后对黄菊华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黄菊华所出售房屋与自己名下房屋均为有关单位安置给父母居住使用,属于父母的遗产。2014311日,黄瑟迋以自己为房屋权利人为由要求占有人黄菊华返还原物。

 

庭审过程:

在本案件审理中时,黄菊华又向审理法院另案起诉黄瑟迋,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黄菊华所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黄菊华的诉讼请求,黄菊华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期间黄菊华自愿撤回上诉,2015528日,法院准予了黄菊华的撤诉请求。

本案庭审期间,黄菊华认为诉争房屋属于原承租人王借用黄瑟迋名义购买的,王去世后应当认定为王的遗产,应当由黄菊华和黄瑟迋共有。

黄瑟迋则认为自己是诉争房屋的物权人,对方占有房屋拒绝腾退没有法律依据,不认可黄菊华的主张。

庭审时法院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遂调解终止。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黄菊华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诉争房屋归还黄瑟迋。

 

一审判决后,黄菊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因返还原物发生了纠纷,所谓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因此应当先界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黄瑟迋是否为房屋的权利人,黄菊华是否为房屋无权占有人。依照法院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虽系当事人之母亲王承租,在房改期间,承租人和子女亦达成一致意见由黄瑟迋用其工龄向出卖人购买诉争房屋,诉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亦为黄瑟迋,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王和黄瑟迋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约定,黄菊华主张气味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已经被生效判决驳回,依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可以认定黄瑟迋系诉争房屋的权利人。黄菊华占有使用黄瑟迋的房屋,系无权占有人。黄瑟迋要求黄菊华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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