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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点评一件代书遗嘱继承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轰轰、牛丽丽养育了三个子女,分别是张振振、张申申和张汉涵。张轰轰在2012年2月28日去世,牛丽丽在2006年2月11日去世。201号房屋在2010年5月24日已经被依法拆迁,拆迁时院整体形成了两份拆迁协议,即以张轰轰为被拆迁人,拆迁了第2排201号,并签订了一份编号为A101的《拆迁补偿协议》,以韩5(张振振之子)作为被拆迁人,拆迁了第2排201号甲,并签订了一份编号为A102号的《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之后,张轰轰、张申申、张汉涵将张振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牛丽丽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后张振振、张汉涵和张申申在2011年1月13日达成了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就牛丽丽在该院落中的遗产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位于该院内拆迁补偿款中的30万作为张振振、张申申、张汉涵母亲牛丽丽的遗产由张申申、张汉涵个继承15万,由张振振三日内给付。

后张申申、张汉涵作为原告起诉张振振、张轰轰、韩5、姚(张振振妻子)析产继承纠纷,要求对第二排201号甲中属于牛丽丽遗产部分依法予以继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值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值。法院在2011年12月21日做出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5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申申拆迁补偿利益(含地上物补偿价值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值)14211.23元;韩5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汉涵拆迁补偿利益14211.23元。

后因张轰轰去世后,兄妹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张汉涵将张振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被拆迁院落中其父张轰轰的拆迁利益185万进行继承。

 

庭审过程:

张振振在法院中辩称张轰轰曾在生前立下遗嘱,所有遗产归张振振继承,为证明其主张,张振振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2月11日的《财产分配方案》载明:本人张轰轰,我想把自己的房屋拆迁款(含有妻子牛丽丽遗产部分已经在2011年1月13日分割完毕)留下两万元看病,剩余财产留给张振振,以后生活全部由张振振承担。该财产分配方案有张轰轰签名以及按捺的指纹,见证人有刘、冯,以及顺义区某村的调解委员会盖章。张汉涵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

张振振还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1月13日的《遗嘱》中载明:本人张轰轰愿把我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给我的儿子张振振,其他人不得干涉。该遗嘱上有张轰轰签名和按捺指纹,并且有见证人刘、冯,有顺义区某村调解委员会盖章。张汉涵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甲乙反驳。经法院向刘核实,刘称,该遗嘱系村官打印,此村官并非见证人,也没有在遗嘱上签字。

张申申在法庭询问时表示放弃继承权里,并且不再参与诉讼。

 

审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汉涵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张汉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案件点评: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作为遗嘱代书人代书,并且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根据本案当事人所递交的遗嘱并结合见证人刘的叙述可以得知,张轰轰的该份遗嘱系村官打印所得,且其并非其中一名见证人,虽然该遗嘱在其他内容和形式上无误,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关规定,因此该遗嘱不应当被法院采信。

而当事人张振振所递交的《财产分配方案》则载明张轰轰将属于自己的房屋拆迁款留下2万看病,其余的全部留给张振振,张汉涵对此不予认可,但是张汉涵并没有提交任何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张汉涵的主张法院没有采纳。同时张汉涵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轰轰所有的2万元房屋拆迁款到张轰轰去世时剩余多少,张轰轰遗产不明确,故对于张汉涵主张被拆迁院落中其父亲张轰轰的拆迁利益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本案中张申申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所以法院庭审中没有考虑张申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律师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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