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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件因房产被查封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7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2015519日,王若琳(买受人)与张桂兰(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桂兰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1102号房屋以价款490.8万元出售给王若琳。合同签订后,王若琳按合同约定向张桂兰支付购房款270万元。

随后,王若琳得知张桂兰向其出售的上述房屋在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前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同年718日,张桂兰就案房屋已被查封的相关事宜为王若琳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张桂兰在和购买方应慧红及中介方签署《诉争房屋的买卖协议》前,未真实向中介方和购买方告知本人上述房屋存在已被查封、抵押状态,并在隐瞒实情的情况下收取购买方交付给我的购房款总计270万元整。本人承诺于2015113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上述房屋的所有查封、抵押状态。否则即向购买方应慧红退还所有上述购房款的前提下另外再赔偿违约金40万元整。

但是,张桂兰依然未能履行其上述承诺。双方就此事多次磋商,但均未果。

因此,王若琳将张桂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经收取的270万元。

本案开庭审理后,张桂兰并未出庭答辩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原告王若琳与被告张桂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张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若琳购房款270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庭审中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王若琳和张桂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了购房款270万元整,但在张桂兰、王若琳就涉诉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诉争房屋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因而双方所签合同因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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