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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件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7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2013106日,高先林(甲方、出卖方)与王菲菲(乙方、买受方)、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2211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以115万元卖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65.23平方米;甲乙双方于网签合同后3日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甲、乙、丙三方协商另行约定于甲方收到全款后7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结清交付前的一切费用;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收到全款后8个月内,将户口迁出该房屋所在地址,逾期超3日未迁出,甲方每日支付乙方该房屋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该协议签订后,王菲菲于201413日付清了全部购房款,高先林按期交付了房屋,但王菲菲未按期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

后来双方在2014612日,经双方友好协商,王菲菲同意如高先林不能按期将户口迁出的情况下再宽限23个月的时间让高先林办理迁出户口手续。

但是,高先林还是没能在约定时间内按期将户口迁出。王菲菲找到高先林协商户口迁出事宜,得到的答复是由于高先林身份问题导致几次迁出户口均为成功,因此要求再延长几月。王菲菲经过前两次的经历之后,觉得高先林的人品有问题,所以没有答应他的请求。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但没有达到自己满意的程度。

后,高先林于2015324日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所在地址。

后王菲菲将高先林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因迟延迁出户口的违约金6.9万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高先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菲菲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案件点评:

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迟延履行迁出户口导致的支付违约金纠纷案件。

本案中,王菲菲和高先林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王菲菲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作为合同向对方的高先林亦应当履行交付房屋并迁出户口的义务,其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但迁出户口的义务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现高先林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故王菲菲要求高先林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高先林的履行情况,法院酌情认定高先林向王菲菲支付违约金3万元,亦于法有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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