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来源:王义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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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份,当事人甲找到我,说她乘坐一辆单位接送上下班的面包车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面包车无责任,货车司机和车主是同一人,甲在此次事故中所受伤害较重,造成6级伤残,应当得到的赔偿额为25万元,但货车没有任何保险,司机乙因经济原因最终只赔偿给了甲15万元。而甲所乘坐的面包车投有车上人员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但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投保车辆无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我认真审查了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合同的内容,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并且没有对投保人予以特别说明,建议甲起诉面包车的保险公司。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向甲赔偿了5万元,案件完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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