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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

作者:徐永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4 浏览量:0

王某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应当首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剩余部分按照责任划分由被告胡某某和原告按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因此,原告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平分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后再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划分由被告胡某某承担。
二、具体赔偿项目,数额及标准和依据。
总额:148672.70
(一)医疗费15180.41元。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病历:一份;
3、医疗费收据,数额15180.41元。
 ()误工费9,302.02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2007年度城镇职工电力行业日平均工资为102.22元。
3、住院病历和出院诊断书及伤残鉴定书,证明误工时间应当按照91天计算(08.4.17—7.17)。
4、误工费:102.22*91=9302.02元。
(三)护理费2460.92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的规定计算;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0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注: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07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2.36/天。
3、住院病历,说明:护理天数为,一级3天,二级41天。
5、一级护理需2人,二级护理需1人。
护理费:(3*2+41*1)*52.36元/天=2,460.92元
(四)、交通费: 400.00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正式票据为凭;为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车票:数额400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00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0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3、住院病历;总住院天数是16天。
总额:91х50元/天=4,550.00
(六)、营养费:4,550.00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住院病历及出院诊断,说明原告病情需增加营养。
3营养费91х50元/天=4,550.00
(七)、伤残赔偿金:56,427.60元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0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5.52
3、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为:被鉴定人王刚,评定其损伤程度为捌级伤残。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刚是城镇户口、年龄38周岁。
5、九级伤残为经济补偿比例的25%
6残疾赔偿金:11285.52/х20х25%=56,427.60元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21,400.75元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说明:人身损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说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并存。)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与本解释不一致而作废。)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吉高法[2003]61号第50、关于第37条第一款赔偿具体范围的界定问题确定的赔偿范围(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10)住宿费;(11)残疾赔偿金;(12)死亡赔偿金。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残疾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十年。
(说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吉高法[2003]61号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就相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吉高法[2003]61号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就相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我省高院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计算是有规定的既: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十年再乘以伤残比例系数。
32007年度吉林省平均生活费为8560.30/年。
4、《鉴定书》:被鉴定人王刚,评定其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
5、九级伤残为经济补偿比例的25%
6精神损害抚慰金:8560.30元/年х10х25%=21,400.75元
(九)鉴定费:1000.00元;
(十)财产损失:200500元(修车费)
(十一)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总计:120,276.70元。
三、被告保险公司应给付120,276.70元
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责任限额为:全险共计:18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应当首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120,276.70。没有余额所以,原告及被告胡国庆均不需要承担给付责任。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平
                         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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