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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按揭房屋,如何分割?

作者:黄和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1 浏览量:0

 离婚案件中的按揭房屋,如何分割?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13377855815

    按揭购房目前已成为比较普遍的购房方式,热恋中的男女按揭购买房产的现象也在逐步增多,按揭购房既可婚后共同居住又可作为投资手段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形:(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3)婚前一方结清全款或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前述两种情形最为常见。        

由于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在婚前没有明确房屋产权的归属以及详细约定还款数额、方式等事宜,导致在离婚案件中,因按揭房屋权属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如何认定按揭房屋的归属以及夫妻离婚后如何对按揭房屋进行分割,易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中的焦点。离婚诉讼的房产分割问题难度较大,尤其是在按揭贷款买房已经成为主流的今天更应当加以值得重视。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自己十余年来的执业经验来看:建议广大市民共同购买房屋时,注意交易记录、贷款支付记录的保存,以便作为证据使用。同时,男女双方应当倡导全新的婚姻财产理念,即婚前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或作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双方对财产享有的具体比例和明确财产的归属,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案情回放】

2005年6月18日,游×(男)和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其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汉口新华家园×楼盘面积为80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48万元,并首次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购房款20万元。2006年5月8日,游×与陈×(女)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6年9月27日,游×与建行××支行签订了《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同年12月23日,建行××支行向游×发放了16万元公积金贷款,游×同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和,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并分居。2009年11月6日,游×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将陈×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争议焦点】

一、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购房款,但在婚后取

得房产证夫妻共同按揭还贷的房屋究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后,讼争房屋该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一、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游×支付的首期购房款20万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二、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按揭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额,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游×为支付讼争房屋的首付款20万元系游×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的按揭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此判决,本案讼争房屋归游×所有,未支付的按揭款由游×支付;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即8万元和房屋增值补偿额4万元给付陈×。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作    者:黄和清,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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