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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摄像头坏了,被盗取的钱谁来赔?

作者:黄和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1 浏览量:0

  银行摄像头坏了,被盗取的钱谁来赔?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13377855815

【案情回放】

    存折和银行卡明明揣在身上,自己也没有支取,可存折里的60000元存款竟然不翼而飞了。家住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的贾女士却遇到了这样的蹊跷事。

1998年6月8日,贾女士在武汉市×银行开立账户,凭密码支取,并于2001年3月办理了银行卡。贾女士领取该卡后进行正常交易。2007年9月6日,贾女士账户存款余额为100628.91元,同年12月6日,贾女士查询账户发现余额仅为40528.91元,60000元存款却不知所去。于是,贾女士立即找到开户行,该行告知贾女士,其存折上的存款被人持银行卡,在武汉市×邮政储蓄所的ATM柜员机上取走了6万元,取款时间分别在2007年的11月20日、11月22日和11月23日,每天取了10次,每次取走2000元,并按支付存款时收取1%的手续费。在开户行的建议下,贾女士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查发现该所的ATM柜员机旁的监控录像探头坏了,因此无法查到盗取存款的录像资料,案件侦破就此限于僵局。无奈,在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后,贾女士一纸诉状,将开户行和取款行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

1、贾女士对自己设定的取款密码和银行卡的存款是否存在着过错?

2、开户行和取款行是否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3、贾女士的存款是否被盗?ATM柜员机的监控探头损坏与贾女士的存款被取走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律师观点】

1、在ATM柜员机上取款,需提供相应卡号的银行卡,并提供储户自己设定的密码,银行卡由储户本人保管,银行卡和密码是取款必备的条件和要素,二者缺一不可,否则无法在ATM柜员机上完成取款业务,而在银行卡和密码相符时,银行就有付款义务。

2、所涉的全部取款交易均是通过开户行以外的取款行ATM柜员机操作完成,并非在开户行营业所内或其管辖范围的其他营业网点进行,开户行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且贾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开户行存在泄露取款密码或者违反储蓄合同的事实存在,故贾女士要求开户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

3、取款行在银行卡和密码相符而付款时,提供的只是取款交易服务。取款行按照取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其与贾女士之间形成一种储蓄服务合同关系。ATM柜员机的监控摄像头损坏导致不能提供取款机现场的监控录像资料,公安机关无法认定贾女士的存款是被盗取的,监控摄像头损害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贾某的存款系他人以凭密码以外的方式取走。也就是说,ATM柜员机监控摄像头损坏与贾×的存款被取走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贾女士要求取款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建议贾女士最好采取和解的方式同开户行、取款行协商,以免投入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吃力不讨好,从而节约诉讼成本。

作    者:黄和清,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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