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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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易*权与黄*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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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权,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黄*礼,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易*权与被告黄*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6日、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明、蒋*霞,被告黄*礼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双*申请庭外和解2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权诉称,2014年1月6日,被告黄*礼指派原告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大道*号房屋安装防盗网。在安装防盗网的过程中,原告不慎将扳手掉落到一楼,为捡拾该扳手,原告用保险绳拴住身体欲从三楼下落到一楼,但因保险绳断裂,原告摔下受伤。现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51296元、续医费18000元、误工费2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44.2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568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219308.20元。

被告黄*礼辩称,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且扳手掉落之后,与原告一起工作的工友也提醒不要去捡,不要用不结实的绳子,但原告不听劝阻,其自身过错较大。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礼系“鑫西门窗”的实际经营人。2014年1月6日上午,被告黄*礼派其姐夫严文怀及原告易*权一起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大道*号的房屋安装防盗网。在安装过程中,安*防盗网所使用的扳手从三楼掉落到一楼。

午饭时,被告黄*礼的妻子张建华听说此事后,明*告知原告易*权已掉落的扳手价值较小,不用捡拾。同日下午工作时,经*友严文怀劝阻无效后,原告易*权执意用保险绳拴住身体从三楼降落到一楼捡拾扳手,在下落过程中因保险绳断裂,原告掉落受伤。

原告易*权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9天,出院诊断:高*坠落伤:1、腰1椎体及椎弓根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2、腰1及腰2椎体附件骨折;3、骨盆骨折;4、肺挫伤伴胸腔积液。出院医嘱:1、出院后注意休息,全*6周,加强营养。2、术后严格戴胸腰支具下床3个月,忌负重,3月后逐渐恢复负重。3、术后3、6、12月复查腰椎X片或CT检查。根据复查情况术后1-1.5年左右行内固定取出术。4、出院带药。5、门诊随访。被告黄*礼已全部支付原告产生的住院费、门诊费及石膏板费用合计71351.89元。

原告易*权自行委托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4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易书权的伤残程度为Ⅷ(八)级。2、被鉴定人易书权的后期医疗费约为人民币18000元。3、被鉴定人易书权的误工时限为200日,护理时限为90日,营养时限为30日。原告易*权支付鉴定费1900元。

审理中,被告黄*礼申请对原告易*权的续医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易*权续医费为18000元。2、易*权误工期限综合评定以120日认定为宜。3、易*权护理期限综合评定以90日认定为宜,期间原则上为一人完全陪护。被告黄*礼支付鉴定费2400元。

另查明,原告易*权系农村居民,但自2012年11月起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路*号附*号。原告之母任成英(1939年10月27日出生,系城镇居民)共生育六个子女。被告黄*礼为原告易*权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及意外医疗险。

现原告易*权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因双方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松林坡社区居委会居住证明、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双龙村民委员会及杠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提交的住院医疗费发票复印件、门诊医疗费发票、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本案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问题。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被告黄*礼指派原告易*权安装防盗网,原告易*权所从事的防盗网安装工作仅为简单的劳务,并非向被告黄*礼交付工作成果。原告在被告的指派下工作,原告的安装工作与被告黄*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符*劳务关系的特征。故原告易*权与被告黄*礼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被告黄*礼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系承揽关系,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本案责任承担的问题。

原告易*权与被告黄*礼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易*权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黄*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易*权在工作过程中自身应当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原告捡拾掉落的扳手采用的方法本身具有一般人均可预见到的高度的危险性,原告理应预见到保险绳可能断裂的情形。但原告易*权在被告黄*礼的妻子明确告知不用捡拾已掉落的扳手的前提下,仍然过于自信,且不顾工友的好意劝说,放任自身的安全,执意采取危险方法捡拾扳手,从*导致保险绳断裂摔下受伤,故原告易*权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黄*礼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应*由被告黄*礼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的40%责任由原告易*权自行负担。

三、赔偿的范围及标准问题。

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应*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确定。

关于原告因伤产生的医疗费71351.89元,凭据计算。

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松林坡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可以认定原告在事发前已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故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计算为151296元(25216元/年×30%×20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之母任成英在原告受伤时已满74岁,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14元/年计算。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可计算为5344.20元(17814元/年×30%×6年÷6人)。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故残疾赔偿金总额为156640.20元。

关于续医费,根据鉴定意见续医费为1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为120天。但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误工标准。原告事发时从事安装工作,故本院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32185元/年计算。故其误工费可计算为10581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49天,每天按照32元计算为1568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护理期限综合评定以90日认定为宜,期间原则上为一人完全陪护,每天按照80元计算为72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营养费,因医嘱载明需加强营养,故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关于交通费的请求,本院酌情支持300元。

关于鉴定费,鉴定费合计4300元,凭据计算。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现有伤情考虑并考虑原告自身的过错,本院酌情主张6000元。

对于被告黄*礼已经支付的医疗费71351.89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73751.89元,应*予以扣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易*权因伤产生的医疗费71351.89元、残疾赔偿金156640.20元、后*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05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8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4300元,共计270441.09元,由被告黄*礼赔偿162264.65元(60%),扣除已经支付的73751.89元,尚*赔偿88512.7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其余的40%责任由原告易*权自行负担。

二、由被告黄*礼赔偿原告易*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三、驳回原告易*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交纳598元(原告已缓交),由原告易*权负担359元,由被告黄*礼负担239元。限原告易*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交纳359元。限被告黄*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交纳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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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重庆德普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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