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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不慎摔伤,承包公司和雇主应根据其过失承担份额责任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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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0日,某公司与张某(张某系一无安装资质的个体工商户)签订了一份安装合同,该公司将其承包的刷漆项目分包给张某承包施工,张某在施工的过程中雇佣王某从事刷漆工作。同年9月14日,王某在钢结构上刷漆时不慎从钢结构上跌落倒地摔伤,造成王某身体多处骨折,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将该公司、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王某在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受伤,雇主张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则责任。该公司在明知张某没有安装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分包给张某施工,有选人方面的过错。由于两被告对王某人身损害的后果即无共同故意也无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结果,应当各自根据其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该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

  一、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概念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指的是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从理论角度上讲,“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的第1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结果的”的“直接结合”侵权行为和第2款规定的“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间接结合”侵权行为。但由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立法安排,有限度的采纳了“客观说”相关主张,“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已经归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之行列,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往往仅指“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本文所涉之“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也仅系“间接结合”之侵权行为。

  二、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基本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主体至少两个;2、各个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即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3、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偶然、间接地结合造成损害结果;4、损害结果在事实上不可分割,在法律上可以分割。对后两点可以这样理解,“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的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的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的导致引发损害结果。即在“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中,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上只有一个原因,其他原因只是为此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他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只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三、本案应认定为多因一果侵权类型

  上述提到数人侵权行为包括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本案之所以被认定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有如下原因:(1)本案存在2个以上的侵权行为。即该公司没有尽到选人注意义务,作为雇主的张某对雇员王某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防护义务,伤者王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它们共同作用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王某不慎从钢结构上跌落倒地摔伤。(2)从主观过错上看,本案的两个加害主体(该公司和张某)对王某的摔伤既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即两个加害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这些行为并不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的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3)从因果层面上看,雇主张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公司未尽到选人注意义务只是为雇主张某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其行为本身不会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即该公司的行为与本案的损害结果之间只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4)上述的数个行为并非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而共同造成了王某的摔伤结果,并且上述数个行为的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是可以区分的,也即上述该公司、张某的行为和王某自身的行为并非直接结合造成了本案的损害结果。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多因一果侵权类型。

  四、本案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分配

  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行为人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立法中对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大小并无具体的量化数据,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基本的判断标准。(1)对过失大小的判断。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均系过失行为,根据各行为人应尽注意义务的大小而将过失行为区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过失。各行为根据其过失程度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张某明知自己并无安装资质,却接受了该公司的委托施工,且雇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张某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而公司虽在选人方面有过错,但就其过失程度而言,系一般过失。因此,按照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的原则,张某承担主要责任;(2)对原因力比例大小的判断。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一般而言,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与损害结果的距离近的原因事实的原因力大于距离远的原因。本案中,两被告均应对其单独所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并依据自身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承担责任份额。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是造成王某摔伤的直接原因,即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最大,承担主要责任;该公司的行为未尽到选人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就其原因力比例而言相对较小,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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