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达成的赔偿协议能反悔吗?
【案情】
2014年4月26日,刘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同向行驶的邓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4年5月9日,刘某某与邓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邓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前赔偿刘某某车辆维修费、折旧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0000元。到期后,邓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6月20日,刘某某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某赔偿车辆实际维修费、折旧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0000元。
【分歧】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与邓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但邓某某未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刘某某能否不按赔偿协议约定的数额,而依车辆的实际损失数额要求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某可以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请求赔偿。理由是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邓某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到期后刘某某可以按照车辆的实际损失数额要求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不能按实际损失请求赔偿,只能按赔偿协议约定的数额请求赔偿。理由是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点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城市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以看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签订的合同违背了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本案中,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车辆维修费用明确之前,与邓某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实质上是一个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所以,该赔偿协议对刘某某、邓某某二人均具有约束力,刘某某不得抛开赔偿协议,依照实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确定赔偿数额,只能要求邓某某依照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若邓某某拒不赔偿,刘某某在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赔偿协议的效力,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