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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作者: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0

1、案情介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从娘家借款3万元交给男方父亲在秦皇岛市购买房屋一套,当时出于方便房屋产权办在了男方父亲名下,约定老人去世按继承过户即可,但父亲去世后,因女方姐姐不同意,房屋迟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两人矛盾加深均同意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由男方向女方支付当时的买房款3万元,另外支付女方15万元作为对女方的补偿。支付的时间为男方再婚或女方搬出该房屋之日。后男方再婚,女方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支付18万元无果,起诉要求男方履行。在诉讼中男方主张房屋产权属于父亲,女方无权支配,离婚协议是被迫签的,自己不识字,不知道内容是什么。
2、法律分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知道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时自愿所签,被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关于其不认识字不知道内容以及被迫所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3、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买房款3万元、补偿款15万元。
4、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是没有生效的。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类似案件的操作依据,非专业人士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冯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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