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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有效吗
作者: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0
1、案情介绍
原告外婆先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身下有子女各一人,即原告母亲和舅舅。此后原告母亲去世,不久原告外公去世,留下房屋一套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舅舅不同意,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分割。被告在审理时主张父亲在家抢救时曾留有口头遗嘱,确定房屋归其一个人继承,有当时抢救的该村大夫可以证明。通过原、被告提供的老人前后两次住院记录及村大夫的证言可以明确老人在家中经村大夫抢救后,送医院一天后去世,期间有能力表达自己意思。
2、法律分析
按法定继承,原告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原告作为其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外公的遗产。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有口头遗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本案中即便存在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3、判决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4、律师建议
口头遗嘱只能是应急的,且要有证明人在场,一旦危险接触,应通过书面或录音等形式立下遗嘱。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类似案件的操作依据,非专业人士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