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赔偿案
来源:郭会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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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张某并无过错,曹某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既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道德伦理,又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如有证据证明,曹某则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查明:经各方证据证实,曹某确有外遇,并证明张某对家庭很负责,造成离婚完全是由于曹某的责任。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育,曹某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同时还判决曹某给付张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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