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雪香律师

梁雪香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敲诈勒索罪

来源:梁雪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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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告人林某某丈夫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案卷,了解了案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因此做无罪辩护,请求法庭依法采纳。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再从新华字典查“敲诈”二字,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敲诈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用暴力、恐吓手段,或滥用法律或官方职权等,从一个不情愿的人手中索取财物。据此,我们对照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以及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完全得不到被害人丰某某被林某某敲诈勒索的结论。

一、起诉书指控林某某所得到的四十万元以及一套房是依法应得而不是非法占有。

    从案卷看,林某某等村民所反映的北屯村存在的问题有一些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令人信服的调查。

林某某的身份是某市北屯村村民,她有义务反映村子里存在的各种问题,林某某等村民多次上访,并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代表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而从案卷里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林某某信访的结案报告看,有些问题并没有得到进行彻底的调查,没有给信访人员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比如关于北屯村前任村长李同喜成立“山西北屯置业有限公司”的215万元投资款,信访人员认为其来历不明,答复说李同喜的投资款为向朋友所借,但并没有看到相关证据,类似的答复还有,但北屯村的问题不是本案的焦点,在此不一一例举,总之一句话,结案报告仅凭被信访人的一面之词,就无法令人信服。那么北屯的现实问题是什么呢?又是什么使林某某等人坚持信访呢?最重要的是要归结到丰某某代表村委会与林某某签协议支付给其40万元和一套楼房究竟是否属于非法占有。

林某某一家祖祖辈辈是北屯村的村民,作为农民,土地就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城市化的发展,农民的土地失去了,农民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就北屯村的情况来看,应该是城市化发展的受益村,但其所得利益究竟是否落到了村民头上,失去土地的村民们究竟是否感觉到了公平,村委会领导是否按照村民当初所使用土地的份额将收益进行了合法合理透明的分配呢?北屯村的大多数土地以征用、出售、出租各种形式处置,村民究竟得到了应得的吗?据林某某及其家人所说,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林某某要求村委会给其经济补偿就是合法的,是应得的。

案卷材料显示,这些补偿是现任村委会主任丰某某所支付,所给房屋也是丰某某名下的,辩护人认为,丰某某这样的给付行为是代表村委会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这一点从案卷里丰某某的报案材料以及多次所陈述为证,丰某某在其报案材料里以及多次陈述里,均说到,给付林某某财物是为了稳定,为了村里的工作好做,由此可见,当时他与林某某达成此补偿协议是作为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那么这就印证了辩护人的上述观点,林某某所得财物是是村委会主任丰某某替村委会给付的,合法的。

二、丰某某给付林某某财物是自愿的,不是被敲诈的,因此,林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从林某某与丰某某所签订的协议看,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

 2012319日,在村委会主任丰某某的办公室,其与林某某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的大致内容是,丰某某支付给林某某40万元现金,还过户一套房屋给林某某,附带条件是林某某不再上访。

 我们从这份协议的形式及其内容的约定来看,并无违法之处。

 从协议形式上看, 第一,协议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据丰某某说,协议是在村委会办公室签订,无论签订协议还是拿钱时,在场人无非就是林某某或者她和丈夫顾某某,那么这样的情形,也不可能对丰某某构成威胁,以上足以说明签订和履行协议是丰某某的自愿行为,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再从协议的内容上论,辩护人认为,林某某索要的补助是合法的。北屯村的农民属于我国现阶段的一个特殊群体,叫失地农民,城市化的发展,使耕地变为了城市的建设用地,实质意义上,土地增值了,并且增幅不小,但失地农民是否真正的受益呢?是否公平公正的按照曾经拥有的土地份额受益呢?这都是很严肃的严峻的问题,我相信,我们的政府在习总的领导下会解决这个问题的,但就眼下看,林某某这些失地农民的问题该怎么解决?他们祖辈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了,那么生活怎么保障?辩护人看到案卷里万信联发(201119号“关于林某某等人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复查情况报告”里就林某某等反映的养老问题,答复村委会给村民每月发放150元的失业金,老人每月500元,还有村民每人每年2000元的股金分红,这里没有看到关于养老问题的解决,村委会没有替失地村民村民交付养老金,假如交付了养老金,那领取的养老金就不是500元了,区区五百元在物价飞涨的今天怎么养老?他们的安全感何在?另一个问题就是所谓股金分红,既然是股金分红,那么有无相关审计报告,村里的土地以及附着的那些林立的商场等等现代化建筑里究竟有那些有村民的股份,每年有多少收益?巨额的收益,真正的受益人是谁?这样的情况下,林某某要求补助40万元和一套住房,这也是作为城中村土地被征用被占用后,村民的合理合法要求,她上访反映的也就是这些问题。

 本案或许是因为林某某得到补助后,仍然上访而起,这更不合法。办案单位定林某某敲诈勒索罪的依据是就其索要四十万和一套房屋的行为,那么之后的上访与本案无关,即使非要说其之后的上访违法也不构成敲诈勒索。再从实质上看,依据丰某某的陈述,林某某后来的上访是因为儿媳妇的工作问题,那么这就又回到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上了,林某某一辈已经吃尽了失地后生活上没有保障没有安全感的苦头了,要求村里给儿媳妇安排工作也是合理的,也是村委会把土地以各种方式出让以后应对农民尽的义务。更何况,依据丰某某的陈述笔录,当时新华街办答应解决林某某儿媳妇的工作问题,也就是由民办教师转为是事业编制的的教师,(为什么要求转呢,当然也是安全感的问题),但没有落实,政府机构承诺了的事情又失信,林某某信访反映有何过错?

 第二,从丰某某的视频录音资料看,丰某某多次表示完全是自愿的,没有被强迫,相反,让他报案反倒是被迫的。

 庭前林某某的丈夫顾某某多次找被害人丰某某协商,要求其能出庭说个公道话,但其拒绝出庭。无奈,顾某某用手机给其录了视频资料,资料显示,丰某某完全否认林某某的行为是敲诈,他说公安机关让他报案也是被逼的,并且提到了曾有把他放在地下室里,让他写报案材料的情节,那么被害人被逼迫报案,这又是为何呢?

 再看时间,被害人是在签订协议的当天下午2012年的319日就把四十万元给了林某某,为什么会在一年多之后才报案呢?由此也印证了被害人丰某某是被迫报案的。也印证了是由于事后这一年里,林某某有继续信访的行为才导致的噩运,继续信访才是林某某被拘留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因为做了所谓的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三、起诉书指控林某某犯罪的数额不能全部认可。

 关于林某某无罪的论述上面已经充分论述,如果非要据此认定林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那么数额需要质疑(附后)。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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