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雪香律师

梁雪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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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一房二卖代理词

来源:梁雪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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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房二卖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安某委托以来,我仔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就石某诉安某腾房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20017月被告安某与第三人石大某签订了《商品购房合同书》,第三人石将于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侧四号楼中单元四层西户的商品住宅房一套售给被告安建华,房屋总金额165300,当时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双方在合同里约定扣留部分房款在办理了房产证以后再行支付.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上诉人于2001720日付第三人购房50000元,20021218日付第三人购房款30000元,共支付第三人房款80000,第三人也将房屋交付上诉人使用.后来口头约定余款等把房产证办理到上诉人(一审被告)名下时再支付. 

这样,上诉人在该房屋里居住至今,其间,上诉人一直催促第三人办理房产证,但是均无果.不料,却在居住了6年之久之后的现在接到了一纸诉状,是被上诉人拿着房产证要求上诉人腾房,被上诉人是第三人的妹妹,她自始知道其兄第三人把此房已经出售给上诉人,而第三人更是严重的欺诈,把已经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谋取不正当利益,兄妹二人恶意串通,口头卖房且非法办理了房产证,严重侵犯了被蒙在鼓里完全不知情的上诉人的利益.而一审法院却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没有证据证明,这样欺诈的行为本身就是证据,是不需要证据证明的,只需要法庭依法认定的事实.相反,法庭却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上诉人没有付清房款,是因为第三人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缘故,因为现在办理房产证的困难是人所共知的,并且关于这点上诉人和第三人有书面的和口头的约定,因而上诉人不存在过错.最大的过错是第三人一房二卖,被上诉人却明知道该房出售却要买,是第三人和被上诉人的不诚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今天的纠纷. 

一审法院使用法律严重错误和偏颇 

1、本案争议房屋是上诉人与第三人2001年7月签订合同所购买, 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产权证是20043月所领。被上诉人在拿到房产证的三年后起诉被告腾房,已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 

2、一审法院仅仅依据房产证就判定被上诉人为房屋的合法拥有者,是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在把房屋出售给上诉人以后就失去了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的出售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只有被上诉人的取得是善意的,才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恰恰相反,被上诉人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此房屋,是恶意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应得到相应的惩罚,承担不利后果. 

3、我国《合同法》第44条以及其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他物权不能转移。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仅规定房屋买卖应当办理权属登记,并未规定必须登记后买卖合同才生效;因此,不能把房地产权属登记理解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 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本案中,第三人不协助办理房产证是对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进而把房子再行出售,更是欺诈行为,因而,上诉人要求把案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第三人欺诈的刑事责任. 

综上,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撤销其非法取得的房产证,判决其无效,把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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