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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2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称,原告与被告薛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小某。2013年陈某起诉离婚,在处理二人共同财产时,陈某提到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陈某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一套。该房屋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出资,并登记在陈某名下,剩余房款以陈某名义按揭贷款,由原告、被告共同偿还贷款。原告认为该房屋为个人财产,不将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薛某不认为原告所提房屋为个人财产,涉案房屋虽由原告父母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但后续贷款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故被告主张该房屋为原被告共同财产,要求对该房产进行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410月,陈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一套。该房屋首付款由陈某父母出资,剩余购房款以陈某名义按揭贷款,原被告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登记在原告陈某名下。

承办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了被告薛某的委托,认真分析案情,运用自己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和丰厚的法学知识,做出如下分析:首先,该套房屋系陈某与薛某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某名下,且二人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原被告共同居住问题;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陈某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陈某之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陈某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陈某本人;第三,原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说明该房屋应当作为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陈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二百七十万元。

律师点评

怀向阳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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