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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一房二卖,被判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4 浏览量:0

二手房一房二卖,被判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2008年4月21日,原告左先生通过链家地产看重位于丰台区一套两居室。而后左先生同房主周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50万元买下涉诉房屋。当日左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合同约定15日内再交纳首付款30万,余款向银行申请贷款。周女士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6日,原告左先生联系周女士支付剩余首付款,周女士拒绝接受并提出解除合同,同意退还已付定金并适当赔偿损失,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左先生无奈向丰台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被告周女士辩称已经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张先生,并已经协助张先生办理完过户手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交了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向原告左先生释明涉诉房屋已经过户他人,无法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建议左先生撤诉,另行主张权利。

左先生撤诉后另行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周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差价损失,中介费用。

2008年9月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周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以及中介费。

律师评案:

周女士一房二卖,其与左、张两位买家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但周女士已经同张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完成了物权的转移,故左先生在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已经不可能,所以法院才会建议左先生撤诉另行主张。周女士在收到左先生定金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已构成违约。《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周女士应当向左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周女士高价另行出售涉案房屋,其两次出售涉案房屋的差价部分可视为周先生的损失,此外左先生所支付的中介费,周女士也该承担。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一房二卖与商品房一房二卖,在购房人索赔问题上是存在差别的。具体差别在商品房一房二卖案例中详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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