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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无需替公司还债,市政公司索赔149万被驳回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3 浏览量:0

李某无需替公司还债,市政公司索赔149万被驳回

    李某为某市政公司自然人股东,同时也是该公司四分四处负责人。2004年李某以该公司四分四处名义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联营合同》,分包了三键公司承包的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公寓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李某所在的四分四处拖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市政公司被材料供应商告上法庭,李某作为市政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法庭判决市政公司支付拖欠材料款,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市政公司借款149万余元,用以支付法院执行款。20095月市政公司以借款纠纷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狂149万余元。

    李某委托本律师参与诉讼,经仔细分析案情后律师提出李某向市政公司借款149万余元全部用于偿还市政公司对材料供应商的欠款,李某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该笔款项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以上款项并非偿还李某个人债务,市政公司无权要求李某偿还该笔款项。

    市政公司提出李某承包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生公寓项目未经市政公司授权,在签订《工程项目施工联营合同》时市政公司已将将公司名称变更,四分四处公章当时已经不再使用,李某没有将四分四处公章交回,其对外签订合同为个人行为,对外欠债与市政公司无关,市政公司替李某偿还欠款有权要求李某返还。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李某签订合同、支付法院执行款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发生激烈争辩。20101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市政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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