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方明律师

朱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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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公司企业,综合

没有决算的工程结算

来源:朱方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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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月,左某某(原告)借用**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义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就“***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总施工面积11000㎡,总包干价470万元。不久,因为发包人不同意转包,被告于同年2月解除了该合同,而后与原告签订了内部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和材料精心施工,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完成设计变更工程。整个工程于同年9月通过了竣工验收,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其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万元。

同年10月,被告以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包干价470万元及增补的工程款170万元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结算书及工程款支付申请。嗣后,被告与发包人达成协议,收取了全部工程款后,未向原告支付。

原告得知后,即向被告催要。被告以不欠款为由对余下工程款分文不付。经协商未果,不得已,原告决定向法院起诉。

办案实录

接受原委托后,经过仔细研究案件证据材料,朱方明律师认为,案件确定为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是勿容置疑的,但摆在面前的问题有两个:一、原告到底是什么身份?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二、虽然工程通过了验收,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报送工程结算报告,所以双方并未进行工程结算。如何结算,应是案件的重中之重。

在调取了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后,朱方明律师综合考虑现有证据,提出以施工合同加增补工程签证单作为主要证据,先行起诉。果然,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提出了包括原告身份、承包范围的工程漏项、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材料扣减、增补的工程重复计算等问题另外,原告参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发包人、被告认可的工程审计报告,对工程范围和计价进行了鉴定。

在对审计报告与施工合同项目、计价方式进行比对核实之后,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总价(95%)427万元,被告下欠工程余款为108万元。另外,5%质保金到期后双方另行结算。

被告不服,已上诉。

律师心得

施工合同纠纷中,每一颗螺丝都是法律,需要办案律师更专业,更细腻。这起案件之所以复杂,主要原因是原告没有专业的人员进行工程预决算,双方沟通仅限于电话而没有使用书面形式,因此很多文件,包括对方的意见,在接案之初是无法见到的。

而在证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情况下,围绕诉讼请求,充分运用现在证据,选择以施工合同+增补工程签证作为突破口,无疑是最直接最简练的方法。

瑕不掩瑜,虽然原告接受判决结果,但是,对未经原告确认的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无疑还有着需要探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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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方明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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