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厂拆迁案
来源:朱方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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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于2002年将其位于某市解放大道临街厂房、场地租赁给承租人经营,租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08年初,将土地卖给开发商,拟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提出天文数字的补偿价。
接受委托后,经实地勘查和审查相关合同,调查了解周边情况及承租人情况,从同地段市场价格标准、合同剩余时间、产权人和承租人补偿法律规定差异、正常经营收益、实际损失评价、违约金标准、损失不扩大补偿原则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补偿标准,反复与承租人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承租人按期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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