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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律师-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未年审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吗

来源:刘孝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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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412281530分,原告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市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原告向受害人赔偿78495元。履行赔偿责任后,原告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却被告知因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期间未按时年审,故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原告委托即墨律师刘孝亮作为代理人后,代理人积极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准备起诉书,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开庭时,针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代理人出示了各种证据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我方观点:1、保险公司所引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向原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原告在保单上签名并不等于原告在保险公司所谓的保险条款上签名,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2、原告有证据证实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经交警部门检验为合格车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因为车辆不合格所致,事故的发生与检车年审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判】: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理赔款7849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2860元。

【办案小结】:

“车辆在保险合同期内未年审”往往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和拒赔的理由之一,但本案的肇事车未年审却并非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拒赔对原告极不公平。本案经过即墨律师刘孝亮的不懈努力,最终胜诉,委托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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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孝亮
  • 执业律所: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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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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