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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上法庭争房产 女方支付费用男方应返还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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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恋人上法庭争房产 女方支付费用男方应返还

       恋爱期间,由男方出资以女方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几个月后,双方因故分手,为了房子的归属问题,昔日恋人闹上法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6日经审理作出判决,双方因故分手而导致结婚条件不能成就,根据公平原则,涉诉房屋应归男方所有,女方为此支付的费用男方应予返还。

       武某与顾某原系恋爱关系。据武某称,2008年1月,他打算在本市南开区某楼盘购买一套房屋,但由于自己是外地在津人员,如以其本人名义购房,在房屋的贷款手续办理方面相对繁琐,考虑到当时与顾某的恋爱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武某出资以顾某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首付款及按月缴纳的房屋贷款均由武某支付。后顾某主动提出分手。同年6月,二人为上述房屋变更购买人名字一事进行协商,顾某为武某亲笔书写证明,承诺将该房无条件过户到武某名下,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顾某承担。此后顾某迟迟未履行承诺,为此,武某将其告上法庭。


       诉讼中,被告顾某辩称,诉争房屋还没有交付,也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不发生效力,而原告并未提供有效权属证书作为依据,因此其不能进行确权诉讼。此外,诉争房屋约定购房人为顾某,在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为顾某买房,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无论原告是否举证证明其出资,该套房都应归顾某所有,况且顾某作为购房人已履行了出资及还贷义务。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武某是本市一家公司的总经理,2002年顾某在该公司打工期间双方相识(武某系已婚,顾某无婚史),2004年二人同居。2008年2月,武某离婚。此前一个月,武某与顾某欲购婚房并以顾某名义购买了包括诉争房在内的两套房屋。诉争房屋首付款均系武某名下银行卡打入开发商处,且武某提供了交纳首付款及税款的相关票据,因此认定首付款系武某支付,且随后偿还了一笔20万元的大额贷款也系武某出资。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涉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房屋首付款及绝大部分房屋贷款均为原告支付,加之被告亦曾书面承诺将涉诉房屋无条件过户到原告名下,现双方因故分手而导致结婚条件不能成就,根据公平原则,涉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原告应予返还,同时原告出资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开发商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由此,法院判决原告武某作为购买涉诉房屋的买受人,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武某返还被告顾某已付贷款本息等4.5万余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的手续;涉诉房屋的开发商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需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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